14日上午11時,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刑,如今已從技校畢業(yè)并就業(yè)的小劉和小陳(化名),在廣州市黃埔區(qū)法院聆聽法官宣讀《犯罪前科檔案封存決定書》。對他們來說,這個決定書意味著回歸社會后的人生。(5月15日《羊城晚報》)
身份標簽往往是刑釋人員回歸社會的一道鴻溝。之前的污點很容易形成心理陰影,使刑釋人員很難擺脫內心煎熬,重入社會;另一方面,社會的偏見和歧視大量存在,無論在就業(yè)還是學習方面,都會對刑釋人員“選擇性拒絕”,給刑釋人員的回歸設一道坎。
據(jù)了解,我國每年回歸社會的刑釋解教人員有70多萬人,大多數(shù)難以很快適應和融入社會,如果銜接不到位、安置幫教不好,這些人很容易再次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有專家認為:造成無業(yè)的因素有很多,刑滿釋放人員自身的素質是一個問題,但是在社會普遍歧視有犯罪前科人士的大環(huán)境下,某些政府部門依舊在諸多規(guī)章政策中對這些人的就業(yè)范圍加以限制,無疑是雪上加霜。
既然社會對刑釋人員的歧視現(xiàn)狀一時不能從根本上得到改變,那么從制度上進行調整,以釋放出更多的保護善意不失為一條出路!拔埸c封存”可以減少社會“經(jīng)歷歧視”的機會,讓刑釋人員更好地融入社會,降低重新犯罪的風險。
對于未成年人來說,更具有實施“污點封存”的必要性。未成年本身尚處于心智不健全的階段,更需要特別保護,正是因為如此,國家才單獨出臺《未成年保護法》,而“污點封存”則是對這一法律精神的延伸與落實,符合未成年保護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