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于3月1日起開始實行的《遼寧省消防條例》作出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
禁止未成年人參與火災撲救,是用法律將尊重生命、保護未成年人這個理念硬性落實,是法治的進步,也是我們這個文明社會更加理性、更加以人為本的體現(xiàn)。我們無法阻止地震、海嘯、各種事故對未成年人的傷害,但是卻可以通過立法這種形式,避免未成年人遭受可以避免的傷害。正如阜新消防支隊副支隊長郭海濤所說,“未成年人學習的首先應該是逃生技能,遠離災難,而不是學習撲火本領(lǐng)。”
有人說,這部法律的出臺,“是現(xiàn)代社會道德和文明理性的回歸”。有道理,但也不盡然,至少不能全部否定當時的道德標準。
畢竟,道德不是空泛的,和當時的經(jīng)濟社會條件密切相關(guān)。上世紀80年代之前,物質(zhì)極度短缺,那是一個“先公后私”的時代,財產(chǎn)權(quán)重于生命權(quán)。所以,當糧食、山林、水庫……這些公共財物受到威脅時,人們會奮不顧身。所以,雷鋒和工友們在天降暴雨時會將自己的新棉被蓋在水泥上。
30年過去,風景不再相同。如今的“80后”、“90后”,大多不知“饑餓”為何物,不理解“短缺”的真實意義。當物質(zhì)不再短缺,當溫飽已成為過去,“人”自身的發(fā)展更應受到重視。
曾經(jīng),有一些地區(qū),有一段時間,在發(fā)展中“只見物不見人”。如今,隨著物質(zhì)的極大豐富,我們有理由也有條件,在立法安排、制度設計、行政管理、經(jīng)濟發(fā)展等方面,將“人”自身,而不是別的什么東西放在首位。
從這個角度來說,遼寧這條禁令的出臺,顯得那么順理成章、水到渠成。而且,可以相信,類似的文明、理性、成熟的法律條文、政策規(guī)定,將會越來越多,力度也會越來越大。(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