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9日電(記者 陳菲、鄒偉)國務院法制辦9日公布了《拘留所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的規(guī)定,進一步規(guī)范了拘留所的設置和管理,保護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
規(guī)范拘留程序:12小時內(nèi)通知親屬、律師
征求意見稿首先明確了拘留所關于拘留所拘押人員的范圍:一是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的人;二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的人;三是被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拘留審查的人;四是被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等法律給予行政強制措施性質(zhì)拘留的人。
為進一步規(guī)范拘留的程序,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收拘被拘留人。拘留所收拘異地拘留決定機關送拘的被拘留人,還應當憑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的批準文書。
征求意見稿還規(guī)定,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收拘后12小時內(nèi),通知被拘留人親屬;無法聯(lián)系被拘留人親屬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通知被拘留人經(jīng)常居住地或者戶籍地派出所;被拘留人委托律師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同時通知其委托的律師。
保障被拘留人權益:2小時以上室外活動、不強迫勞動
為保障被拘留人的權益,征求意見稿分別從飲食、醫(yī)療、勞動等各方面予以明確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拘留所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對被拘留人的民族特殊飲食習慣,應當予以照顧;拘留所對患傳染病的被拘留人實行隔離拘押。拘留所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需要出所治療的,由拘留所所長批準、報拘留決定機關和拘留所主管機關備案,并派拘留所人民警察監(jiān)管;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時的室外活動時間。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勞動,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
征求意見稿還規(guī)定了被拘留人的通訊、會見權利: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的親屬以及委托的律師可以在規(guī)定的會見時間內(nèi)會見被拘留人。
明確警察權責: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不得體罰
征求意見稿在保障被拘留人權益的同時,也賦予了拘留所嚴格管理的權力。明確規(guī)定,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對其使用約束性警械并予以訓誡、責令具結(jié)悔過:哄鬧、打架斗毆,擾亂監(jiān)管秩序的;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毆打、欺侮他人的;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嚴重違反拘留所管理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同時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拘留所人民警察對被拘留人使用約束性警械應當經(jīng)拘留所所長批準,并遵守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
為切實保障被拘留人的權益,征求意見稿明確規(guī)定,拘留所人民警察在執(zhí)行拘留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的;指使、縱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的;侵占、挪用、故意損毀被拘留人財物或者不及時返還被拘留人財物的;違反規(guī)定為被拘留人辦理請假出所的;收受被拘留人及其親屬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強迫被拘留人勞動的;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的;違法收拘、提前解除拘留或者拘留期限已滿未解除拘留的;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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