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媒體報道,“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索賄案,臺北地院合議庭7個小時審理及評議后,采較寬松見解,認為林益世“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影響力可達于中鋼子公司,以林益世犯罪嫌疑重大,涉犯重罪,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合議庭表示,基于公共利益維護及案件偵審進行,裁定羈押禁見;羈押2個月期滿時,再由檢方視情況是否聲請延長羈押。林益世的律師賴素如表示,林益世心情平靜,坦然面對。
合議庭指出,林益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賄罪”及“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該罪只須所收受、要求的金錢與其職務有對價關系即構成。
有人質疑,林益世在“立委”或秘書長任內為廠商與中鋼子公司喬合約收受賄賂,而喬合約并非“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之行為”或“職務上行為”,恐有疑問。
律師團昨天針對此爭點與檢方激辯,合議庭也就此評議長達4個小時,最后認定所謂“職務上的行為”,是指公務員在其職務范圍內所應為或得為的行為,只要該行為與公務員職務有關連性,實質上又是公務員職務影響力所及即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