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漁民舉行反日示威,號召兩岸同胞共同保衛(wèi)釣魚島。王文攝
——訪臺灣著名國際法專家趙國材
日本政府不顧中國的強烈反對,悍然宣布“購買”釣魚島及其附屬的南小島和北小島,實施所謂“國有化”。近日在海南出席第二屆“兩岸共同維護中華民族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研討會”上,臺灣著名國際法專家趙國材教授表示,日本政府此舉目的在于混淆視聽,強化“實際控制”,以便逐步對釣魚島進行竊取,“竊占別人的所有物進行所謂‘買賣’,這是赤裸裸的‘詐欺’行為”。
買賣雙方都不是合法所有者
趙國材表示,日本政府所謂的“購島”合同,是一份欺詐世人、挑釁國際法規(guī)則的非法空文,因為買家賣家都不是土地的合法所有者。
日本通過《馬關條約》竊取臺灣后,福岡人古賀辰四郎向日本政府提出申請“借用”釣魚島,并獲得“無償借用”釣魚島群島30年的權利,其后,古賀辰四郎的次子古賀善次“繼承”了對釣魚島的“所有權”。1972年后,埼玉縣栗原家族陸續(xù)向古賀家族“買下”了釣魚島列嶼中的南小島、北小島和釣魚島主島。
趙國材說,日本政府與石原慎太郎挑起“購島”風波,實際上是在演一出雙簧戲,意在通過對島嶼“所有權”的交易,一方面強化“有效管理”,另一方面混淆國際上和日本國內對釣魚島主權問題的認知,進而改變釣魚島現(xiàn)狀。
趙國材指出,1971年6月17日簽署的日美《歸還沖繩協(xié)定》中包括“尖閣列島”,這是日方常常引用以證明其在國際法上擁有釣魚島主權的主要依據(jù)。日本首相野田甚至公然宣稱釣魚島“不存在領土問題或所有權問題,因為日本實際控制著這些島嶼”。這是強盜邏輯,顯然不符合歷史事實。
1971年6月17日,美國與日本簽署協(xié)定,私自將釣魚島列島的行政管轄權隨同沖繩管治權一起交予日本,引發(fā)兩岸及海外華僑華人的強烈反對。當時,臺灣的青年學生紛紛走上街頭游行抗議,向美國駐臺“使館”遞交的抗議書就是由趙國材撰寫。迫于壓力,美國政府不得不做出澄清,公開表示:“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施政權歸還給日本,毫不損害有關主權的主張。”《歸還沖繩協(xié)定》實質上是“左手交給右手”,因為“私相授受”是不符合國際法的,中國的領土怎么能由美國作為“禮物”送給日本呢?
趙國材表示,在戰(zhàn)后領土歸屬問題上,日本只能嚴格遵守《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根據(jù)日本接受的《波茨坦公告》規(guī)定,日本主權采列舉式的方法,僅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他由簽署國(包括中、美、英等國)所決定的小島,日本竊取的所有中國領土應該歸還,這當然包括作為臺灣所屬島嶼的釣魚島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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