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龍泉驛一條道路上,多輛汽車先后撞上60多歲的老人曾一(化名),前面的幾輛車逃逸了,最后一輛車車主沒有跑,還主動報了警。由于找不到前面的肇事逃逸者,死者家屬將最后一輛車車主及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死者家屬31萬元,彭某賠償8000余元。主審法官說,彭某對逃逸車輛享有追償權(quán)。(7月16日《華西都市報》)
對受害當事人及其家屬而言,獲得了應有的經(jīng)濟賠償,經(jīng)濟上不吃虧,但是,前面逃逸的多車既沒有被找到,又沒有受到相應的法律懲罰,并沒有還受害當事人及其家屬一個干凈利索的公道,這樣的司法判決仍然不是徹底的公平公正,而只是一種次優(yōu)選擇,內(nèi)心當中的遺憾頗多。同時,逃了的就逃了,司法部門不嚴格追查到底,而期待以后意外發(fā)現(xiàn),是對肇事車輛的縱容,也是對公共安全的漠視。
再者,對最后一輛車的車主而言,也是極不公平的。雖然最后一輛車的車主下車后看到“看見老人的腿動了一下”,但這是否足以證明老人是最后一車輛輾死的,缺乏有力的證據(jù),僅僅只是一種推測,有“有罪推定”之嫌,甚至有抓不到其他肇事車輛,而把所有責任全推給最后一輛車的車主之嫌,這是不嚴謹?shù)乃痉ㄅ袥Q,很不足取。事實上,依法應當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而且,不能忽視一個細節(jié)和情節(jié)是,最后一輛車的車主發(fā)現(xiàn)異常后,便立即報警了,相比之前多輛車的司機,態(tài)度和法制觀念、責任意識都要強百倍。況且,如果之前的多輛車肇事后不逃逸,最后一輛車不會輾壓老人,換言之,最后一輛車的車主恰恰是之前多輛車肇事后逃逸的間接受害者,因此,對最后一輛車的車主來說,這樣的判決是不公的。
之前多輛車逃逸,已經(jīng)嚴重觸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以及刑法,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對他們的責任追究,應由公安部門負責,而不應該由最后一輛車的車主來負責。一來,相關部門不嚴查到底,就是嚴重失職瀆職;二來,最后一輛車的車主只有追償經(jīng)濟賠償權(quán),沒有刑事追償權(quán),而依法追究逃逸車輛又是公安交警部門的份內(nèi)職責。
按照這樣的判決,不僅放縱了交通肇事逃逸者,而且,這完全叫“踩蛇尾巴”的人吃虧,況且,“踩蛇尾巴”的車主主動報了警,這會給人一種什么樣的誤導?難道跑了的就白了?甚至還能偷著樂?這無疑會嚴重損害社會公平正義。
因此,這起交通事故雖然已經(jīng)落下法槌,但是,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追查還沒有完,法院應該責成公安交警部門一查到底,既還死者及其家屬一個徹底的公道,又給最后一輛報警的車主一個交代,并給公眾一種公平正義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