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未離手 竟被盜刷37萬元

2012-09-28 14:42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范樂

  身在佛山的徐先生,去年11月卻忽然收到短信,說他的借記卡被人在廣州分三次提走了37萬多元,他趕緊翻了一下錢包,發(fā)現(xiàn)這張借記卡依舊在自己身上。原來,他是去南海一家西餐廳時,被“潛伏”的服務員將他的卡復制后,還在旁偷偷記下了他所輸?shù)拿艽a,犯罪分子利用收集到的這些信息,制成了克隆卡在廣州消費。記者昨日從佛山中院了解到,該院近日認定銀行存在違約責任和過錯,判決其承擔八成責任。

  一審:

  雙方各承擔一半費用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可以合理推斷徐先生借記卡上的三筆消費是被他人盜刷的。同時,他人利用竊取的借記卡密碼和信息偽造成徐先生的借記卡到商店POS機上消費,說明某銀行提供給徐先生的借記卡不具備完全防偽性和唯一性;同時,由于商業(yè)銀行在推出POS機時,沒有給POS機賦予識別借記卡真?zhèn)蔚墓δ埽灾翽OS機認可偽造卡的消費付款指令。

  綜合上述分析,考慮徐先生和某銀行在本案中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由銀行賠償徐先生損失的50%,即銀行方應賠償189000元及其相應的利息損失予徐先生。

  上訴:

  疑犯口供作為新證據(jù)

  徐先生對此判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訴。而在一審判決后不久,盜刷徐先生卡的團伙也宣告落網(wǎng),警方隨后成功抓獲兩名嫌疑人。

  據(jù)兩人供認,他們?yōu)榱吮I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應聘到某西餐廳“潛伏”,在負責幫客人刷卡付款的過程中伺機將客人的銀行卡在自己隨身攜帶的“讀卡器”上刷一下,竊取銀行卡內(nèi)的信息,然后又趁客人在輸入密碼時在一旁偷窺記錄下銀行卡的密碼。該二人的口供也成為二審的證據(jù)之一。對于這份新證據(jù),雙方各有不同的解讀。

  徐先生表示,兩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證明,他并沒有丟失訟爭借記卡,也沒有主動泄漏借記卡的密碼,與兩人均不認識,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銀行自行承擔。

  某銀行則稱,梁某清等二人的口供可證明,銀行卡的信息和密碼是由于徐先生沒有妥善保管和做好密碼保管工作導致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徐先生是存在過錯的,銀行并沒有任何過錯。

  終審:

  雙方被判二八開責任

  佛山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雙方的爭議焦點是責任如何劃分的問題。由于持卡人使用涉案銀行卡的場所是特約商戶的經(jīng)營場所,銀行對特約商戶交易機具安全管理負有一定監(jiān)管義務,現(xiàn)銀行對特約商戶使用交易機具安全使用存在監(jiān)管缺失,銀行對此應存在過錯。

  法院則認為是徐先生使用銀行卡存在不規(guī)范,在銀行卡信息和密碼的泄露方面存在過錯,但這個過錯只是作為“免除或減輕銀行不能識別偽卡應承擔責任的事由”。據(jù)此,佛山中院二審酌定徐先生對卡內(nèi)資金損失在20%的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銀行對卡內(nèi)資金損失在80%的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即銀行應賠償302400元。訴訟費用同時也二八開。

  案件回放:

  2011年11月1日晚上7時許,徐先生的手機上收到三條短信,顯示他的銀行卡分別消費三筆,合計消費378000元,卡內(nèi)余額只剩下700多元。收到短信后,徐先生馬上撥打銀行的客服電話查詢,卻沒有查詢到是在哪里消費,于是他馬上將卡報停。

  打完給客服的電話后,徐先生馬上撥打110報警。徐先生后來才知道,他的借記卡內(nèi)的378000元存款是被他人在廣州市番禺區(qū)大石某珠寶行分三次連續(xù)刷卡消費的,刷卡人在銀行消費存根“客戶簽名”欄上只署名“陳”。

  同年12月5日,徐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將作為發(fā)卡行的某銀行告上了法庭,而到了此時,公安部門尚未偵破此案。徐先生向法院要求某銀行向他支付存款378000元,訴訟費由某銀行承擔。

  中院提司法意見列舉四大漏洞

  漏洞一:銀行不能識別克隆卡 大部分糾紛因銀行未能有效識別克隆卡而引發(fā),銀行因此而被判決承擔主要責任。

  建議:加快銀行的技術升級,提升銀行對克隆銀行卡和克隆存折的識別能力,盡快推進銀行卡的升級,將安全系數(shù)較低的磁條卡換成芯片卡,以提高銀行卡的安全性能。

  漏洞二:錄像及底單保存期限太短 銀行保存錄像資料及簽購底單的期限普遍過短,不利于糾紛發(fā)生后還原業(yè)務辦理情況,在訴訟中極有可能承擔不利后果。

  建議:適當延長錄像資料、簽購底單的保存期限,必要時可使用刻錄存檔的方法盡可能延長證據(jù)的儲存期限。

  漏洞三:對提款設備安全保障不足 犯罪嫌疑人利用在ATM機加裝讀卡器并在自助設備加裝攝像頭等方法,復制持卡人的卡片信息及竊取銀行卡密碼。銀行對這些附屬設備及場所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普遍被判令承擔絕大部分甚至全部損失。法院認為,銀行作為ATM機的提供者,對有關設備及場所的安全性有保障義務。

  建議:銀行業(yè)協(xié)會督促銀行加強對ATM機及其場所的巡查,減少犯罪分子利用銀行外延設備犯罪,及時堵塞漏洞,壓縮犯罪分子的犯罪空間。

  漏洞四:特約商戶自身管理有問題 部分特約商戶未嚴格履行注意義務,甚至有特約商戶的員工利用管理上的漏洞,在POS機上安裝讀卡器竊取客戶銀行卡信息出售,由于特約商戶和銀行之間的委托關系,銀行因而要承擔一定責任。

  建議:加強對特約商對POS機使用的核查。同時加強對特約商戶的培訓,制定審核流程,指導業(yè)務員審查銀行卡是否已經(jīng)簽名,銀行卡的簽名與簽購單簽名是否一致,銀行卡的表面是否過于粗糙、與一般銀行卡外觀是否嚴重不符。

  法官支招:

  避免“被克隆”

  法官提醒市民,在使用ATM設備存取款項時,要檢查設備有否異常,是否在入卡口附加了讀卡器;在特約商戶消費時,刷卡時避免卡片離開自己的視線范圍,輸入密碼時注意用手或者身體遮擋,不要隨意丟棄交易憑證,以防泄露信息;開通賬戶短信功能,注意監(jiān)管賬戶資金變動情況,發(fā)現(xiàn)非正常變動立即報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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