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院公布這些典型案例,不僅有利于當事人定分止爭,而且更有利于所有的持卡用戶和銀行明白自身權利義務的邊界,從而更加仔細按照自身職責范圍做好防范工作
針對近年廣東省“克隆卡”糾紛高發(fā)態(tài)勢,8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三大銀行卡民事糾紛典型案例,并對如何在持卡人和發(fā)卡人之間尋求利益平衡,合理界定各方的責任比例等問題作出分析(8月8日《南方都市報》)。
據(jù)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統(tǒng)計,廣東2011年因銀行卡疑似被克隆而向人民銀行投訴量是2010年的近9倍。而今年1月到7月,全省法院新收信用卡糾紛案件13096宗,同比增長17.30%。面對一系列的信用卡糾紛出現(xiàn)的新情況,各級法院都是“老革命遇到新問題”,如何準確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邊界成了擺在法官案頭上的難題。
雖然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對諸如信用卡糾紛有一些原則性的規(guī)定,但是,具體到每個案件如何區(qū)分當事人的責任,特別是面對一些“克隆卡”等新情況的出現(xiàn),在缺少司法解釋的情形下,僅僅運用法律的原則規(guī)定難以判斷,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而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不僅會造成同種情形不同判決的法制不統(tǒng)一的情形,更可能給法官以權力尋租空間,讓當事人感到不公,也讓其他公民無從判斷如何規(guī)范自身的行為。
此次,廣東省高院公布了三大銀行卡民事糾紛典型案例,涉及用戶信用卡遺失后被他人冒用、銀行卡的賬戶信息和密碼在ATM機上被盜取導致存款消失、卡在用戶身上卻在境外被他人消費等三種情形下,持卡公民和銀行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在三個案例中,法院對于持卡用戶和銀行具體應當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明確列出,這對于今后廣東省各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都有指導意義,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則以后在廣東境內(nèi)類似的案件,法院也應當作出相似的判決。這對于抑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防范法官權力尋租以及讓當事人明確準確預測判決結果,都具有積極意義。
并且,廣東省高院公布這些典型案例,不僅有利于當事人定分止爭,而且更有利于所有的持卡用戶和銀行明白自身權利義務的邊界,從而更加仔細按照自身職責范圍做好防范工作。例如在一個案例中,張先生在建行的ATM機上取款100元后離開,但他銀行卡的賬戶信息和密碼全部被他人在ATM機上安裝的不明物體復制下來,造成損失9816元,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張先生9816元。這一判決就提醒所有的銀行,作為ATM機的提供者,對該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義務,否則就必須承擔全部責任。而在另一個案例中,邱女士的銀行卡一直在境內(nèi),但在境外被他人取走大額現(xiàn)金,并且是使用了密碼被取走,法院判決銀行與邱女士各負擔50%。這一判決提醒銀行要認真審核銀行卡交易,不能接受非法復制的銀行卡交易,而作為用戶則要保管好自身的交易密碼,否則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然,對于這些案例中的責任劃分是否準確,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些人認為對用戶的責任重了,有些人則認為對銀行的責任重了。但是,無論如何,通過下發(fā)案例指導,統(tǒng)一司法適用比各地法院各行其是更有利。另外,在沒有新依據(jù)出臺之前,各地法院應當遵循案例指導中的標準。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案例指導中的標準是開放的,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法學界和公眾普遍認為某一標準不妥當,可以在討論達到共識后,通過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司法解釋或者通過高院下發(fā)新的案例指導加以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