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廣東2011年因銀行卡疑似被克隆而向人民銀行投訴數(shù)是2010年的近9倍。而今年1到7月,全省法院新收信用卡糾紛案件13096宗,同比增長17.30%。8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三大銀行卡民事糾紛典型案例,并對如何在持卡人和發(fā)卡人之間尋求利益平衡,合理界定各方的責任比例等問題做出分析。
雖然《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對信用卡糾紛有一些原則性的規(guī)定,但具體到每個案件如何區(qū)分當事人的責任,特別是面對一些“克隆卡”等新情況的出現(xiàn),在缺少司法解釋的情形下,僅僅運用法律的原則規(guī)定難以判斷,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quán)過大。這不僅會造成同種情形不同判決的法制不統(tǒng)一的情形,更可能給法官以權(quán)力尋租空間,讓當事人感到不公,也讓其他公民無從判斷如何規(guī)范自身的行為。
此次,廣東高院公布了銀行卡民事糾紛三大典型案例,涉及用戶信用卡遺失后被他人冒用、銀行卡的賬戶信息和密碼在ATM上被盜取導致存款消失、卡在用戶身上卻在境外被他人消費等三種情形下,持卡人和銀行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在三個案例中,法院對于持卡人和銀行具體應當承擔多少百分比的責任明確列出,對今后廣東省各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都有指導意義。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則以后在廣東境內(nèi)類似的案件,法院也應當作出相似的判決。此外,在抑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quán)、防范法官權(quán)力尋租以及讓當事人準確預測判決結(jié)果等方面,也有積極意義。
并且,廣東高院公布這些典型案例,不僅有利于當事人定紛止爭,更有利于所有的持卡用戶和銀行明白自身權(quán)利義務的邊界,更加仔細按照自身職責范圍做好防范工作。例如,在一個案例中,張先生在建行的ATM上取款100元后離開,但他的銀行卡的賬戶信息和密碼全部被他人在ATM上安裝的不明物體復制下來,造成損失9816元,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張先生9816元。這一判決就提醒所有的銀行,銀行作為ATM的提供者,對該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義務,否則就必須承擔全部責任。而在另一個案例中,邱女士的銀行卡一直在境內(nèi),卻在境外被他人取走大額現(xiàn)金,并且是使用了密碼被取走,法院判決銀行與邱女士各負擔50%。這一判決提醒銀行要認真審理銀行卡交易,不能接受非法復制的銀行卡交易,而作為用戶則要保管好自身的交易密碼 ,否則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然,對于這些案例中的責任劃分是否準確,則是仁者則仁、智者見智。有些人認為對用戶的責任重了,有些人則認為對銀行的責任重了。但是,無論如何,通過下發(fā)案例指導,統(tǒng)一司法適用比各地法院自行其是更有利;其次,在沒有新依據(jù)出臺之前,各地法院應當遵循案例指導中的標準。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案例指導中的標準是開放的,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法學界和公眾普遍認為某一標準不妥當,可以在討論達到共識后,通過最高法院下發(fā)司法解釋或者通過高院下發(fā)新的案例指導加以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