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lián)合報刊載社論稱,兄弟象、“中華職棒”及臺灣整個棒球運動,皆必須重新開始;若欲再次“開始”,即必須一切“重新”。所謂“重新”,至少包括了法制上的“新”,與“運動精神”上的“新”。
首先,應(yīng)在“法制”面為棒運營造“新環(huán)境”。至少,應(yīng)以更嚴峻的“組頭條款”保護中職,特別是對打假球的源頭,也就是簽賭的組頭,要有更嚴厲的法律將其治罪,讓組頭不敢輕易再把魔手伸到職棒球隊。柯耀程教授兩年前曾在“立院”公聽會提議修補刑法第二六七條,該條款所定之常業(yè)賭博罪因為賭博除罪化而于2005年刪除,以致對主持、操縱賭博,并獲取龐大利益的組頭無法重懲。但主持賭博或操縱賽事結(jié)果者,其利益千、萬倍于普通賭博罪,僅以普通賭博罪,或是詐欺、背信罪論處,懲罰效果有限,實應(yīng)加重刑度,俾能嚇阻。
“組頭條款”是中職目前最需要的第一道保護機制。上月七日,“立委”孫大千、趙麗云版本已排入審議,刑期最重達十五年,罰金則以柯耀程教授當初提的版本“一億元”新臺幣最高。中職說“看政府怎么做”,卻說不出要求馬上做哪件事;其實,不如把動輒埋怨“說得多、做得少”的精力,轉(zhuǎn)而聚焦于催促“立法”進度、緊盯“立法”質(zhì)量,并游說球迷支持。
另一道防線是“運動彩券發(fā)行條例”。此條例在今年六月三讀、七月公布,但因與原附屬在“公益彩券發(fā)行條例”之下的“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間,還有主管機關(guān)由財政部轉(zhuǎn)至“體委會”的接軌問題,最快也要明年初才能施行。條例第廿一條規(guī)定,“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未來將有法可罰,最重五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此法同時規(guī)范球團老板,庶可防止“米迪亞暴龍”,以入主球團為名,行操控比賽之實的丑事重演。
至于犯罪球員的處理,要靠另外的辦法!胺▌(wù)部”提供中職球員的“職棒法治教育手冊”提及,刑法修正后,一旦查獲球員或隊職員打假球,將采“一罪一罰”的刑罰。亦即,打一次假球以一次詐欺罪論處;兩次,再加一罪,最重可并罰到有期徒刑三十年。如此或可減低不肖球員以身試法的投機心理。
然而,再重的處分,若喚不起球員對于自身所負“高度社會責任的自覺”,則重新出發(fā)亦是空話。曾旅美八年的曹錦輝聲明稿中坦承,“疏忽了身為職業(yè)選手應(yīng)謹言慎行的責任”。難以理解的是,曹錦輝的經(jīng)紀代表反問媒體:“有女孩子陪酒是違法的嗎?”表面上當然看不出違法,但我們也要問,既然小曹承認“疏忽了身為職業(yè)選手應(yīng)謹言慎行的責任”,難道“有女孩子陪酒”又合乎自己講的“謹言慎行”?何況,那些花酒是由組頭招待,更如何說是“謹言慎行”?我們絕非要求球員賽前彈古箏、賽后寫書法、閑來吟詩作對,可是,當局為棒球投入經(jīng)費,球迷灌注熱情,難道想看到職業(yè)球員以“組頭請花酒”作為紓解球賽壓力?
此外,若要“重新出發(fā)”,球團應(yīng)負起責任,教練亦應(yīng)以身作則。兄弟象日籍總教練中込伸名列被告,讓包括許多球員在內(nèi)萬分錯愕。若謂他與莊宏亮(侑霖)接觸,僅止于討論莊赴日、韓打球或開燒肉店,豈能令人無疑?看在球員眼中作何感想?球迷又會有何聯(lián)想?至于球團的責任,當整個球隊總教練及十余臺柱球員皆卷入假球風波,球團管理顯然失敗,難道不當反躬自?
繼續(xù)讓中職走下去的前提是:請球員們拿出專業(yè)道德,用最精湛的球技、最崇高的運動精神、最深刻的社會責任感,回報曾經(jīng)對你們失望、但仍不離不棄的球迷。勿使棒球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