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與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是密切相關的,二者在本質上都是在執(zhí)行代表職務,代表人民群眾參加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管理。
(一)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是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
1992年以前,法律關于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內涵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有的組織或者個人將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看作是一種可有可無的事情,致使活動得不到所需保障,影響了活動的開展,損害了代表的積極性!按泶恚瑫昃土恕钡默F(xiàn)象,也發(fā)生在一些代表身上。代表法從法律角度解決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內涵問題,規(guī)定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閉會期間的活動,也是執(zhí)行代表職務,為代表開展閉會期間活動,發(fā)揮代表作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保證。
(二)代表閉會期間活動的主要內容
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既是執(zhí)行代表職務,也是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為出席大會會議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作準備,醞釀、起草、提出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過程。全國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的內容:1.參加視察和專題調研;2.應邀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zhí)法檢查;3.應邀參加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的立法調研;4.應邀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和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會議;5.應邀列席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6.列席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7.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8.聯(lián)系人民群眾,聽取群眾意見等。
(三)代表閉會期間活動的組織形式
全國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也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組織。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全國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解放軍總政治部共同安排。代表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協(xié)助下,按照便于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也可以與省級人大代表聯(lián)合組成代表小組開展活動。代表在閉會期間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閉會期間的活動一般在代表原選舉單位的行政區(qū)域內進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統(tǒng)一安排下,也可以跨原選舉單位的行政區(qū)域進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