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央社”5月17日報道,美國聯(lián)邦眾議院院會當?shù)貢r間16日下午“無異議”通過有關支持臺灣的“共同決議案”,內容提到“與臺灣關系法”(Taiwan Relation Act)與對臺“六項保證”(Six Assurances)是“美臺關系”的重要基石。在準臺灣地區(qū)領導人蔡英文即將就職前夕,“六項保證”首度訴諸書面文字,成為美國國會通過的提案。
美國聯(lián)邦眾議院外交委員會4月20日通過由共和黨眾議員夏波(Steve Chabot)提出的88號共同決議案(HCR 88),重申“與臺灣關系法”及1982年時任美國總統(tǒng)里根對臺灣提出的“六項保證”,是美國與臺灣地區(qū)關系的重要基石,經過去除含有“臺獨”意味的字眼后,當?shù)貢r間16日在美國眾議院院會無異議通過。
不過,“共同決議案”僅代表美國國會的態(tài)度,無須美國總統(tǒng)簽名生效,但不具法律約束力。
所謂“六項保證”,是1982年8月17日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表“八一七公報”前,由時任“美國在臺協(xié)會”(AIT)臺北辦事處處長李潔明(James Lilley)向臺灣當局領導人蔣經國口頭提出的美方說明。
根據(jù)李潔明的回憶錄,“六項保證”當時寫在沒有任何美國官署字樣及任何官方簽名的紙上,是美國總統(tǒng)里根給蔣經國的私人信函,也因此,美國行政部門的公開檔案中也不曾見到李潔明當時使用的確切相關文字內容為何。
李潔明回憶錄中還提到“六項保證”的由來,當時是由里根的白宮國安會團隊草擬后,經時任美國國務卿舒爾茲(George Shultz)及時任國防部長溫伯格(Casper Weinberger)簽名確認后的成為最終版的“四段文字”,簽署日期是“八一七公報”的同一天,存放在美國國安檔案的保險柜中。
里根政府提出的“六項保證”由已故美國外交官費浩偉(Harvey J. Feldman)撰寫,內容包括:美國不會設下結束對臺軍售的日期;不會更動“與臺灣關系法”的條款;不會在做出對臺軍售的決定之前與中國大陸協(xié)商;不會做臺灣與中國大陸的調解人;不會改變對臺灣“主權”的立場,也就是這個問題必須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美國不會壓迫臺灣和中國大陸談判;美國也不會正式承認中國人對臺灣的主權。
中國社科院臺灣研究所研究員王建民早前接受《環(huán)球時報》訪問時認為,在臺灣“5·20”政權交替前夕的關鍵節(jié)點,美國國會反華勢力重申“對臺六項保證”,是為“臺獨”勢力壯膽。他表示,即將上臺的蔡英文當局“先國際,后兩岸;先美日,后大陸”的政策思維,意味著未來臺美動作會越來越多,“反臺獨,保和平”成為大陸的艱巨任務。
而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政治研究所所長張文生也告訴《環(huán)球時報》記者,美國國會一部分人不希望兩岸走得太近,因此幫著蔡英文操縱兩岸關系,這是違反中美三個《聯(lián)合公報》的,也違背美國的“三不”承諾。他說,美國這種在兩岸關系上搞平衡的做法,無助于兩岸關系的和平穩(wěn)定。 【環(huán)球網報道 記者 徐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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