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起底“辱母案”借錢方 涉及多起民間借貸案 已有10余人被抓
當22歲的“刺死辱母者案”當事人于歡被刷屏時,這起案件的關鍵人物吳學占卻似乎被“忽略”了。
在《南方周末》報道中,吳學占首次出現(xiàn),是在這段話里——“血案發(fā)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債引起。女企業(yè)家蘇銀霞曾向地產(chǎn)公司老板吳學占借款135萬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萬和一套價值70萬的房產(chǎn)后,仍無法還清欠款。”
3月26日,聊城警方內(nèi)部人士向封面新聞(thecover.cn)證實,吳學占及其黑惡勢力團伙大部分成員已被抓,時間是2016年8月。關于那次抓捕,這位人士透露一共抓了10多人,是山東省廳指令聊城市東昌府分局“異地辦理”的。而吳學占團伙的主要涉案地點,是相鄰的冠縣。
被指借錢給蘇銀霞,并引發(fā)“暴力催債”的吳學占,在案發(fā)地聊城冠縣,到底是一個怎樣的存在?封面新聞記者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吳學占以及和其有著重要關聯(lián)的趙榮榮,在當?shù)厣婕岸嗥鹈耖g借貸案,時間跨度至少長達3年。
“刺死辱母者”案前9個月 蘇銀霞鄰里曾遭“要賬”
“借款300萬元,每萬元月息300元”。這句話寫在冠縣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冠民初字第1533號”之中。該判決現(xiàn)已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
該案中,吳學占以原告班長洲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出現(xiàn),但判決書并未顯示二人是何關系?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被告冠縣華潤特種軸承有限公司(下文簡稱華潤軸承公司),也就是借錢方,也在冠縣工業(yè)園區(qū)。而這里,正是“刺死辱母者案”發(fā)生地。
這起案件,冠縣法院于2015年7月判決。審判長潘圣國,現(xiàn)為該院民事審判一庭副庭長。
在這起民間借貸案中,包括吳學占在內(nèi)的原告方稱:華潤軸承公司以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借我方300萬元。到期后多次催要不還。被告正昊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對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請求判令華潤軸承公司償還本金240萬及付清為止的利息,被告正昊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班長洲與華潤軸承公司、正昊公司簽訂借款合同。華潤軸承公司向班長洲借款300萬元,每萬元月息300元,期限自當年8月12日至11月12日止。正昊公司以資產(chǎn)等全部財產(chǎn)擔保。原告稱華潤公司于11月12日償還借款本金60萬元,于2015年2月17日償還本金3萬元。
記者注意到,法院雖判華潤軸承公司償還班長洲借款本金237萬元及逾期利息,但判決明確——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利息。該標準,明顯低于本案每萬元月息300元。
這是封面新聞記者調(diào)查到的最早一起走上司法程序,涉及吳占學的民間借貸案。
那么,此案中的吳占學是不是涉及“刺死辱母者案”的吳占學呢?3月26日,記者多次致電冠縣法院,試圖了解相關情況,但一直無人接聽。
與此同時,記者注意到一個重要細節(jié),與吳學占同為該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的還有一名叫趙榮榮的女子,此人曾出現(xiàn)在“刺死辱母者案”中。
3月25日,封面新聞記者對刺死辱母者于歡的姑媽于秀榮進行了專訪。她回憶,2016年4月14日,在蘇銀霞公司,催款人趙榮榮又一次來催款。于秀榮的回憶證實了兩個信息,一是趙榮榮與這筆借款有關;二是她以催款人身份不止一次出現(xiàn)。
向蘇銀霞催款的趙榮榮 和吳學占存在重要關聯(lián)
無論是“刺死辱母者案”,還是“華潤軸承借款案”,這兩起因民間借貸引發(fā)的案件,吳占學和趙榮榮都出現(xiàn)了。他們是何關系呢?
回到“刺死辱母者案”,47歲的當事人——山東源大工貿(mào)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蘇銀霞。其借錢的細節(jié),目前有兩個版本。
一個版本是媒體報道——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蘇銀霞因資金困難,分別向吳學占借款100萬元和35萬元,月息10%。
第二個版本則源自一份被傳為“刺死辱母者案”的判決書。該判決顯示,蘇銀霞向趙榮榮借款100萬元,月息10%。審判長為聊城市中院刑事審判一庭庭長張文峰。
蘇銀霞到底找誰借的錢?法院認定的是趙榮榮還是吳學占?3月26日,封面新聞記者多次致電張文峰,但其手機一直關機。
此后,記者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趙榮榮與吳學占的一個另重要交集——趙榮榮是聊城明泰鋼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工商總局主辦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該公司聯(lián)系電話為1340xxxx888。而這個電話,和冠縣泰昌投資有限公司為同一號碼。而泰昌投資的法定代表人正是吳占學。
為核實該號碼背后關聯(lián),3月25日、26日,封面新聞記者多次撥打該手機,但一直處于“來電提醒狀態(tài)”。
3月26日下午,封面新聞記者向聊城警方內(nèi)部人士證實,趙榮榮的另一身份是冠縣泰和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會計,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正是吳學占。
這位警方人士同時透露,趙榮榮現(xiàn)已被帶走調(diào)查。
吳學占的房地產(chǎn)公司 地址顯示為某鎮(zhèn)政府駐地
根據(jù)報道,在“刺死辱母者案”中,吳學占正是以泰和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名義高息攬儲,并招攬閑雜人員從事高利貸和討債業(yè)務。
在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記者查詢到了該公司,狀態(tài)顯示為在營(開業(yè))。法定代表人吳學占,成立于2012年7月9日。經(jīng)營范圍是: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房屋出租;物業(yè)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該公司地址為冠縣東古城鎮(zhèn)政府駐地。這家公司為何會在鎮(zhèn)政府駐地?它和東古城鎮(zhèn)有無關系?
3月26日,封面新聞記者致電東古城鎮(zhèn)政府,一名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泰和房地產(chǎn)公司之事,也不認識吳學占。說完便以不方便為由掛斷了電話。
趙榮榮四年前就曾發(fā)生借貸糾紛 月息10%并非個案
封面新聞記者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在“刺死辱母者案”中多次催要蘇銀霞欠款、身兼吳學占公司會計的趙榮榮,絕非第一次涉及民間借貸案。早在2014年,冠縣法院就曾判決“趙榮榮與聊城利民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孫洪勇民間借貸糾紛案”。
記者注意到,在這份編號為“(2013)冠民初字第1554號”的判決書上,趙榮榮的身份信息顯示為——女,1987年5月23日生。
在該案中,趙榮榮訴稱——2013年4月27日,聊城利民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萬元,期限為2013年4月27日至6月26日,利息為每萬元每月100元。到期后,除被告孫洪勇外的兩擔保人于2013年9月1日償還借款本金200萬元,原告為此不再向該兩擔保人主張權(quán)利。尚余借款100萬元和利息、違約金計36萬元未能清償。為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即時償還本息136萬元。
該案最后一直上訴至聊城市中院,最后的結(jié)果是趙榮榮勝訴。
值得注意的是,這筆借款的月息為10%,與“刺死辱母者案”當事人蘇銀霞的借款月息為同一標準。
雖然“華潤軸承借款案”中,月息沒有如此高,但每萬元300元的標準也并不低。
封面新聞記者注意到,吳學占、趙榮榮的這些“高標準”月息,當?shù)胤ㄔ阂言诙喾菖袥Q書中確認其存在,但目前二人所涉的案件,并未有判決宣布其“高利息”違法。
來源:封面新聞
[責任編輯: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