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蘭州1月4日電 (楊娜)甘肅日前出臺《甘肅省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規(guī)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并領取號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為加強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甘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辦法》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產品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并適時予以更新,引導銷售者和購買者銷售、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
甘肅禁止單位和個人拼裝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同時禁止加裝動力裝置、座位、高分貝音響、車篷等行為。對于違法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行為,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對于電動自行車的廢舊電池管理,《辦法》提出,車輛所有人應當交送生產者、銷售者處理廢舊電池;生產、銷售者應當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建立回收臺賬,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甘肅同時規(guī)定了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登記、通行管理。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需辦理注冊登記并領取號牌、行駛證,并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未設置停放地點的,車輛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車站、醫(yī)院、學校、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影劇院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應當設置車輛停放場地。
違反本辦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甘肅提出,將由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違反廢舊蓄電池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利用規(guī)定的,由環(huán)境保護部門依法查處。
甘肅還提出,在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