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東一疑犯監(jiān)視居住期間殺死3人,派出所長獲緩刑后不斷申訴
一名71歲老人,一名1歲幼童,一名4歲幼童,他們都死在一把長約30厘米的帶鉤柴刀下。
血案發(fā)生于2014年11月4日8時許,在廣東肇慶市封開縣長崗鎮(zhèn)旺村。行兇者名叫吳杰芬,一個村民們當時想盡力遠離的“危險分子”。
案發(fā)22天前,因故意傷害罪遭逮捕、被關押在看守所的吳杰芬,其強制措施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被放了出來“。
案發(fā)后,市、縣兩級檢察院介入調(diào)查。2015年1月,作為對吳杰芬采取監(jiān)視居住強制措施的執(zhí)行部門負責人,封開縣公安局長崗派出所所長姚銳鋒向縣檢察院自首。十個月后,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姚銳鋒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姚銳鋒已向肇慶市檢察院申訴。
姚銳鋒不服二審判決結果,隨后向肇慶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刑事申訴。自此,這位昔日的派出所所長,便走上了“舉報之路”。
在舉報帖中,姚銳鋒稱,吳杰芬身體并無大礙,封開縣看守所涉嫌偽造體檢結果,對其變更監(jiān)視居住程序嚴重違規(guī);他當時之所以去自首,是因為領導有承諾:“所長有得當,警服有得穿,工資降一級而已!
2016年11月5日,姚銳鋒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此事中,僅有他一人被追責處分,處理很不公平。
封開縣檢察院兩位工作人員先后向澎湃新聞證實,在該事件里,確實只有姚銳鋒一人被追責。該院反瀆局局長李木林稱,針對姚銳鋒舉報情況,市檢察院、市紀委等部門都來調(diào)查過,均未發(fā)現(xiàn)問題,“他現(xiàn)在到處舉報,都是亂說”。
11月9日下午,封開縣委宣傳部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發(fā)來一份情況說明稱,2014年10月10日,封開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吳杰芬患有肝硬化失代償期,不適宜在看守所繼續(xù)羈押,后經(jīng)縣公安局討論決定,對吳杰芬變更強制措施為監(jiān)視居;至于姚銳鋒案,目前仍在申訴階段,上級檢察院尚未有結論。
被監(jiān)視居住者殺人
旺村,距離廣東肇慶市封開縣城約15公里,和周邊的一些村莊相似,青壯年絕多數(shù)外出打工,留守村中的多是老人和小孩。
平日里,村里異常寧靜。提起三年前那場血案,不少村民至今仍然認為,那本是一場不該發(fā)生的悲劇。
吳杰芬2014年11月5日的一份超聲檢查報告單。
旺村村委會副主任明和開回憶說,2014年11月4日8時許,他在回家路上看到吳杰芬站在路邊,往吳亞頭家望來望去,當時吳亞頭正在家門口織竹籃。明和開剛回到家中,就接到電話稱,吳亞頭已被吳杰芬殺死。他趕過去,看到71歲的吳亞頭倒在家門前的沙堆旁,滿頭是血。
蘇已妹目睹了公公吳亞頭被殺害的過程。在吳杰芬的判決書上,蘇已妹的證言顯示,聽到打架的嘈雜聲后,她看見吳亞頭和吳杰芬分別持刀對峙,吳亞頭的頭部已被砸傷,開始流血;她和一名鄰居打算去奪吳杰芬手上的刀,沒能成功,她的右手食指被刀劃傷,兩人趕快出門叫人幫忙。
約兩分鐘后,蘇已妹回來看到,在家門前的沙堆上,吳杰芬右手拿著長約30厘米的柴刀,多次砍向?qū)χ鴧莵嗩^的頭部,血染紅了沙堆。
殺害吳亞頭后,吳杰芬繼續(xù)行兇,他來到約一百米開外的陳灼榮家。
吳杰芬過去居住的房子。村民們表示,監(jiān)視居住期間,吳杰芬也住在這里。
今年65歲的陳灼榮告訴澎湃新聞,事發(fā)時,他在二樓聽到樓下一聲門響,下樓看到吳杰芬正拿著柴刀朝兩個孫子的頭部砍,兩個孫子一個仰面躺著,一個側面躺著,都沒氣了。
陳灼榮前去制止,遭吳杰芬追砍。陳灼榮使勁抓住吳杰芬的手臂,被其掙脫;后拿起一根竹棍,朝吳杰芬打了幾棍。
見有村民前來,吳杰芬逃離現(xiàn)場。憤怒的村民開始圍堵吳杰芬,有村民打斷了吳杰芬的腿,眾人才合力制服了這位瘋狂的行兇者。
如今,陳灼榮的手部、頭部、背部均留有疤痕;貞浧甬敃r的情景,陳灼榮表情凝重,他的兩歲孫子遇害時,一個4歲,一個1歲。
沉默許久,陳灼榮向澎湃新聞記者打聽起吳杰芬的近況。
2015年6月,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吳杰芬因個人怨恨,蓄意殺人報復,致3死1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2016年9月1日,吳杰芬被執(zhí)行死刑。
判決書顯示,吳杰芬尿檢結果表明,案發(fā)前他沒有吸食毒品;后經(jīng)鑒定,吳杰芬沒有精神病。
事后,吳杰芬曾向警方供述稱,之所以行兇,是因為吳亞頭和陳灼榮之前在背后說過他的壞話。
早被村民視為“危險分子”
血案發(fā)生前,在不少旺村村民眼里,吳杰芬是一個“危險分子”,聲名狼藉。
1973年出生的吳杰芬,未婚,無業(yè),有多年吸毒史。多名旺村村民稱,吳杰芬沒有外出打工,在家也不種田地,靠小偷小摸度日,村民都對其避之唯恐不及。
判決書顯示,從2009年至2014年,吳杰芬因吸食毒品海洛因,先后4次被封開縣公安局行政拘留,3次被強制隔離戒毒。
據(jù)村民們介紹,吳杰芬的父母早已去世,早些年他在幾個哥哥家吃住,吳杰芬經(jīng)常帶朋友來吃飯,還偷家中的東西拿出去賣,幾個哥哥也受不了,于是和他斷了往來。
后來,吳杰芬在父母留下來的一處破舊瓦房內(nèi)獨居。陳灼榮稱,在被監(jiān)視居住期間,吳杰芬也是獨自住在這里。
如今,這處瓦房早已廢棄,雜草叢生。旺村村委會副主任明和開告訴澎湃新聞,吳杰芬自1995年左右開始吸毒,沒有生活來源就到處偷東西,村民的雞、單車、拖拉機水箱等物品都被其偷過。
明和開說,吳杰芬還經(jīng)常找村里的老人要錢,有些老人會給,有些老人不給,“不給的話,他會懷恨在心”。
陳灼榮向澎湃新聞證實,在行兇殺人前,吳杰芬確實有向他要過錢,稱要買一輛舊摩托車,叫給100元,當時他沒有給。陳灼榮認為,這就是吳杰芬報復他的原因。
在血案發(fā)生前的一個月,也就是2014年9月22日,吳杰芬曾向村中一位女性老人彭結連要錢。被拒絕后,吳杰芬用刀片割傷彭結連的面部及頸部。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彭結連的傷屬于輕傷一級。
第二天,吳杰芬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拘,并于同年9月30日被逮捕,關押于封開縣看守所。
讓旺村村民意外的是,2014年10月13日,關押不到一個月的吳杰芬便被“放回”,理由是其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明和開向澎湃新聞表示,被放出來后,吳杰芬明顯異常,每天在村里望來望去,大家都害怕他;當時,他就聽村民說過,吳杰芬曾公開說要殺死七八個村民。
事實上,在吳杰芬行兇殺人的前一天(2014年11月3日),彭結連的兒媳婦張美芬曾給時任長崗派出所所長的姚銳鋒打過一個電話。
姚銳鋒的一審判決書顯示,張美芬稱在電話曾追問:“吳杰芬這幾日又在我家門口頻繁來來回回哦,我們?nèi)松戆踩趺崔k,你們這樣子就放人?”
可惜,張美芬的這個電話未能引起警方的及時重視。
派出所長自首獲刑
血案發(fā)生后,肇慶市人民檢察院、封開縣人民檢察院介入調(diào)查,對有關人員追責。
姚銳鋒向澎湃新聞表示,2015年1月9日下午,他到封開縣人民檢察院自首,說明了相關情況。
2015年6月,封開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姚銳鋒犯玩忽職守罪,應承擔刑事責任,但案發(fā)后主動自首,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免于刑事處罰。
這份判決書顯示,姚銳鋒作為吳杰芬采取監(jiān)視居住強制措施的執(zhí)行部門負責人,瀆職行為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沒有指定民警具體負責監(jiān)視居住對象吳杰芬的監(jiān)督、考察工作;監(jiān)視居住宣布及交付執(zhí)行違規(guī)操作;沒有按照規(guī)定將吳杰芬監(jiān)視居住執(zhí)行情況及時報封開縣公安局警務督察部門備案;沒有將吳杰芬監(jiān)視居住的執(zhí)行情況報告封開縣公安局;沒有按照規(guī)定采集、錄入對吳杰芬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的有關信息;沒有按照規(guī)定制作暫扣清單,對監(jiān)視居住對象吳杰芬的出入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等暫扣保存。
對于上述一審判決,封開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姚銳鋒雖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減輕處罰,但免于刑事處罰已減輕兩個檔次,屬于量刑不當,使用法律錯誤。對此,肇慶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
對于判決書提及的“瀆職行為”,如沒有指定民警具體負責吳杰芬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管、考察工作;案發(fā)后曾偽造《監(jiān)視居住監(jiān)管工作記錄》,姚銳鋒也承認,作為轄區(qū)派出所所長,他的工作確實有所疏忽。
有旺村村民向澎湃新聞表示,過去,確實有民警來村里看過吳杰芬,但在吳杰芬監(jiān)視居住期間,沒有見到民警來村里看過。
姚銳鋒回應稱,在吳杰芬監(jiān)視居住期間,他本人曾多次去看過吳杰芬,也曾和長崗派出所副所長盧浩彬一起去看過。
長崗派出所副所長盧浩彬向澎湃新聞表示,他確實和姚銳鋒去看過吳杰芬,其他情況不方便說。
2015年11月,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在案證據(jù)足以證實長崗派出所在對吳杰芬監(jiān)視居住的執(zhí)行過程中,確實存在監(jiān)管、執(zhí)行不到位的情形,并導致了嚴重結果的發(fā)生,姚銳鋒作為派出所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姚銳鋒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姚銳鋒指出,在二審期間,他曾舉報三宗案件,應該符合立功條件,但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采納。
澎湃新聞注意到,二審判決書對此亦有說明,稱姚銳鋒雖然在案發(fā)后調(diào)離原工作的派出所,但其仍在封開縣公安局的其他部門工作,仍然具有警察身份。因此,姚銳鋒是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在工作期間對獲得的所在單位轄區(qū)的犯罪活動線索理應負有查禁的職責,其檢舉的行為不構成立功。
據(jù)姚銳鋒介紹,2014年12月26日,他從封開縣公安局長崗派出所所長調(diào)任封開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保安監(jiān)管中隊,負責保安公司工作;2015年8月份,調(diào)到封開縣公安局政工辦工作;二審判決結果出來后,他被“雙開”。
該不該被監(jiān)視居住
二審判決結果出來后,姚銳鋒認為自己遭“設局陷害”,便開始舉報。
姚銳鋒舉報稱,吳杰芬的身體并無大礙,其體檢結果涉嫌造假,當時變更強制措施為監(jiān)視居住嚴重違規(guī)。
2014年10月10日,吳杰芬經(jīng)體檢被診斷出患有肝硬化代償期病癥,封開縣看守所以吳杰芬患有重大疾病不適宜關押為由,建議封開縣看守所變更強制措施。3天后,吳杰芬的強制措施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
姚銳鋒在刑事申訴書中表示,2014年10月11日,封開縣公安局議案五人小組研究對吳杰芬變更強制措施,他當場提出過反對意見,稱吳杰芬2014年9月23日因故意傷害罪進看守所時,身體檢查沒有問題,但他的反對意見沒有被采納。
姚銳鋒向澎湃新聞表示,吳杰芬的肝臟確實有點病,但并不嚴重,由于吳杰芬當時在封開縣看守所經(jīng)常鬧事,該看守所怕承擔責任,便想法開具了夸大其病情的體檢診斷結果。
2016年11月7日,在封開縣看守所工作多年的張杰(化名)告訴澎湃新聞,吳杰芬由于吸毒多次進過看守所,所以他跟吳杰芬認識,曾有過多次簡單的交流。
據(jù)張杰介紹,2014年9月下旬,吳杰芬因故意傷害罪再次進入看守所,常常以“老人”自居,打架鬧事,欺負“新人”;看守所怕出事要承擔責任,于是想法把吳杰芬弄了出去。
張杰說,過了兩三個月后,他又看到吳杰芬被關了進來,當時還不知道吳杰芬殺了人,還以為和以前一樣犯點事,他給吳杰芬分了一根煙,簡單交流了幾句,“吳杰芬精神狀態(tài)不差,看不出來身體有什么毛病“。
張杰表示,如果嫌疑人患有重病,看守所一般是不會接收的。
對此,姚銳鋒的二審辯護律師邱祖芳也提出質(zhì)疑稱,吳杰芬如果真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一個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還能殺死三個人?”
多位旺村村民向澎湃新聞表示,沒發(fā)覺吳杰芬患有重病。曾被吳杰芬砍傷的陳灼榮表示,他也聽說過吳杰芬被放出來是因為被查出來有病,但村民們大都不相信。
吳杰芬的判決書顯示,2014年11月4日,吳杰芬行兇殺人后被村民打傷,一位接診過吳杰芬的梁姓醫(yī)生證言稱,“他直到當日(2014年11月4日)17時許才清醒過來,后來我們又對吳杰芬做了一次檢查,其身體除了受傷部位,其他沒有異常,精神狀態(tài)是正常,只是其他問題他都不出聲”。
吳杰芬當時的身體狀況究竟怎樣?2016年11月7日,澎湃新聞與曾參加封開縣公安局五人小組會議的兩位當事人取得聯(lián)系。這兩位當事人均稱,吳杰芬有病,有相應的體檢證明,當時大家一致同意對其變更強制措施,姚銳鋒會上未提出異議。
11月9日,封開縣委宣傳部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發(fā)來一份情況說明稱,2009年5月-2014年8月,封開縣人民醫(yī)院5次對吳杰芬進行體檢,吳杰芬患有肝硬化、肝硬化腹水等疾病;2014年10月10日,因故意傷害罪遭刑拘的吳杰芬經(jīng)封開縣人民醫(yī)院診斷,患有肝硬化失代償期,不適宜在看守所繼續(xù)羈押。
對于這份情況說明,姚銳鋒質(zhì)疑稱,2014年9月23日,吳杰芬因故意傷害罪被刑拘,曾在封開縣人民醫(yī)院有過一次體檢,體檢結果顯示吳杰芬身體無大礙,看守所才接收了吳杰芬。
據(jù)姚銳鋒介紹,當時,負責送吳杰芬去體檢的是長崗派出所盧姓民警和聶姓民警。11月9日,澎湃新聞分別向盧姓民警、聶姓民警求證,二人均婉拒采訪。
11月7日,澎湃新聞前去封開縣人民醫(yī)院了解吳杰芬的體檢情況,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此事需請示領導,暫時無法答復。11月9日,該工作人員答復稱,體檢結果涉及病人隱私,不方便透露。
姚銳鋒稱,2014年10月10日,封開縣人民醫(yī)院出具的體檢結果顯示,吳杰芬患有肝硬化失代償期,這并不等同生活不能自理。
根據(jù)《看守所留所執(zhí)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生活不能自理指因病、傷殘或者年老體弱致使日常生活起床、用餐、行走、如廁等不能自行進行,必須在他人協(xié)助下才能完成;生活不能自理鑒定,由看守所分管領導、管教民警、看守所醫(yī)生、駐所檢察人員等組成鑒定小組進行。
針對姚銳鋒的諸多質(zhì)疑,封開縣委宣傳部工作人員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訪,只能提供書面回復,以此為準。
封開縣委宣傳部工作人員提供的情況說明稱,逮捕后羈押期間,吳杰芬行為和語言出現(xiàn)異常,后縣人民醫(yī)院診斷,吳杰芬患有肝硬化失代償期;吳杰芬的身體狀況符合《罪犯保外就醫(yī)執(zhí)行辦法》中“罪犯保外就醫(yī)疾病傷殘范圍”第五條規(guī)定,不適宜在看守所繼續(xù)羈押,后經(jīng)封開縣公安局議案小組討論,同意對吳杰芬變更強制措施為監(jiān)視居住。
對此,廣東寶慧律師事務所律師藺存寶表示,吳杰芬是犯罪嫌疑人,未經(jīng)法院審判,不是罪犯,而且監(jiān)視居住和保外就醫(yī)是兩個不同概念,故援引《罪犯保外就醫(yī)執(zhí)行辦法》錯誤,不能引用此規(guī)定作為監(jiān)視居住的理由。
和“陳局長”的錄音、視頻
姚銳鋒還舉報稱,當時,他之所以主動去縣人民檢察院自首,是因為時任封開縣公安局局長陳某某對他有承諾:“(自首之后)所長有得當,警服有得穿,工資降一級而已!
姚銳鋒向澎湃新聞表示,2015年1月9日上午,陳某某找他談話,給了上述承諾,讓他“自首頂罪”;當日下午,他便去了封開縣人民檢察院,說明了相關情況。
然而,姚銳鋒的二審判決書顯示,他的自首日前為2015年1月8日。對此,姚銳鋒表示,最后在相關材料簽字時,下面的日期寫的就是2015年1月8日,“一切都是設計好的“。
姚銳鋒究竟哪一天自首的?封開縣人民檢察院反瀆局一位李姓工作人員回應澎湃新聞稱,具體時間記不太清楚了。
2015年6月,封開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姚銳鋒犯玩忽職守罪,免于刑事處罰。姚銳鋒說,按照事先的約定,一審判決結果是雙方達成的默契,他免于刑事處罰,職務、工作都可以保留。
姚銳鋒一審“免予刑事處罰”,經(jīng)檢察院抗訴,后來在二審中獲緩刑。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一審中,姚銳鋒并未聘請辯護律師。
姚銳鋒向澎湃新聞提供的錄音、視頻材料顯示,在一段錄音中,姚銳鋒向一位“陳局長”追問:你教我自首,所長照做,警服照穿,工資降一級;這位“陳局長”答復說,“我是說了”。
在另一段用手機拍攝的視頻中,姚銳鋒和一位身穿制服的“陳局長”對話,姚銳鋒提到“陳局長”讓其自首,并有承諾;“陳局長”表示,姚銳鋒對他的最大誤解就是“投案自首”,當時他確實有說過類似的話,但動員姚銳鋒去自首,是為了爭取從輕處理。
姚銳鋒表示,上述錄音、視頻中的“陳局長”均是時任封開縣公安局局長陳某某,后調(diào)往肇慶市公安局工作。
澎湃新聞多次電話、短信聯(lián)系陳某某,電話無人接聽,短信沒有回復。
姚銳鋒的上述舉報內(nèi)容是否屬實?澎湃新聞多次向封開縣公安局求證,并向?qū)Ψ桨l(fā)去采訪提綱。11月9日,封開縣委宣傳部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發(fā)來一份情況說明稱:姚銳鋒案目前仍在申訴階段,上級檢察院尚未有結論。
姚銳鋒不服二審判決結果,此前已向肇慶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11月8日下午,肇慶市檢察院一位唐姓工作人員答復稱,目前,姚銳鋒的刑事申訴材料正在審查中,結果還沒有出來。
姚銳鋒認為,吳杰芬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行兇殺人,若轄區(qū)長崗派出所有責任,首先辦案民警、分管刑事案件的副所長存在責任,但事后,只有他一人被追責,其他人都相安無事。
11月8日,封開縣人民檢察院兩名工作人員先后向澎湃新聞證實,在該事件中,確實只有姚銳鋒一人被追責。
針對姚銳鋒舉報的諸多問題,封開縣人民檢察院反瀆局局長李木林回應稱,市檢察院、市紀委等部門都來調(diào)查過,均未發(fā)現(xiàn)問題,姚銳鋒現(xiàn)在到處舉報,都是“亂說”。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