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飛行員外遇 生子不認賬
記者 黃曉宇
向對方隱瞞已婚事實終審被判每月支付8000元撫養(yǎng)費
某航空公司飛行員王某,通過網(wǎng)絡結識了孫女士。雖然王某早已結婚,還有了下一代,但其在隱瞞已婚事實的情況下,追求孫女士并與之同居。一年后孫女士查出懷孕后才得知真相,王某卻玩起了失蹤。孫女士以兒子小鑫(化名)的名義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父子關系并討要撫養(yǎng)費。經(jīng)審理,北京市三中院終審認定小鑫系王某兒子,并判決王某每月支付8000元撫養(yǎng)費。
網(wǎng)上相識告知已離婚
孫女士稱,2010年,她通過網(wǎng)絡認識了在某航空公司做飛行員的王某。王某一開始稱自己和妻子經(jīng)常吵架,家庭關系不好。而孫女士因工作繁忙,一直希望盡快組成家庭安定下來。為此,孫女士請朋友幫忙留意,同時也告訴了王某自己的情況。
王某得知后,毛遂自薦問孫女士是否介意離異,說自己已離異一段時間,覺得孫女士上進好學有理想,和其他女孩不一樣。為表真誠,王某還給孫女士看了其身份證、飛行執(zhí)照和離婚證。孫女士因身體原因,自然受孕的幾率不大,也想找個離異有孩子的,不會有那么大的生育壓力,因此就同意了王某的追求。
2012年7月兩人開始同居,交往期間王某說兒子正在面臨高考等一些重要事情,為了不影響孩子的情緒和前程,王某稱與妻子離婚的事情是瞞著孩子的。
女方懷孕后玩起失蹤
2013年6月,孫女士發(fā)現(xiàn)自己已經(jīng)懷孕幾個月了,并將消息告知王某。讓孫女士沒有想到的是,至此王某才坦言自己離婚造假,之后更加屏蔽了短信、微信、電話等一切與孫女士的聯(lián)系。6個月后,孫女士生下兒子小鑫。
孫女士認為,王某明明已婚,卻以離異身份欺騙自己,兩人以愛人關系交往同居達一年之久,現(xiàn)在孩子出生,王某卻拒不相認,給母子造成不可彌補的精神和物質傷害。為此,孫女士以小鑫的名義,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小鑫與王某的父子關系,并承擔孩子的撫養(yǎng)費、醫(yī)藥費等。
一審中,王某否認與小鑫存在親子關系,并稱其與孫女士僅是一般朋友,沒有同居。庭審中,王某辯稱自己與孩子沒有關系,且拒絕配合親子鑒定。
基于王某的態(tài)度,法院依法推定小鑫與王某間存在親子關系,王某有給付小鑫撫養(yǎng)費的義務。對于收入情況,孫女士稱王某每月收入高達8萬元,不過王某卻稱自己在2014年患病,現(xiàn)在稅后年收入11萬多元,而且自己還要撫養(yǎng)兒子、贍養(yǎng)母親,照顧智力殘疾的弟弟,花銷較大。
被判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
綜合全案,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小鑫為王某之子,王某自2015年11月起,每月給付小鑫撫養(yǎng)費8000元,于每月月底前給付,付至小鑫18周歲止。同時法院判決王某給付小鑫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間的生活費4萬元及醫(yī)藥費2300元。
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訴至市三中院,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期間王某同意了鑒定,結果檢驗結論為王某是小鑫的生物學父親。王某再次變更上訴請求,要求改判其每月給付小鑫撫養(yǎng)費4000元。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某的上訴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jù)此,市三中院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