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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女大學生獻血后暈倒致殘續(xù):血站給予補償15萬

時間:2012-01-07 09:37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10月8日,寧波市江東區(qū)人民法院受理女大學生肖佳卉因獻血后暈倒致殘起訴寧波市中心血站(以下簡稱:血站)身體權糾紛案件。記者最新從該法院獲悉,今日(6日)法院對肖佳卉意外受傷一案作出判決,根據(jù)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認定原告致殘的損害后果與被告的采血行為間存在因果關系,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基于寧波市中心血站對獻血者的關愛給予補償15萬元。

  肖佳卉一家認為,肖佳卉原打算獻血200ml,但聽從血站工作人員的勸說后,獻了300ml,工作人員在獻血過程中對肖佳卉體檢不夠細致、也未告知獻血后的注意事項,導致她后來暈倒致殘,經(jīng)鑒定構成八級傷殘,因此索賠今后更換義眼的費用、殘疾補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8萬余元。

  血站表示,他們對肖佳卉的不幸表示同情,愿意對原告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但他們在此案中沒有過錯,無須承擔責任。肖佳卉在流動車上獻血,血站工作人員遵守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對她的健康進行了詢問和檢查。對獻血的注意事項,已經(jīng)告知過,獻血前后的注意事項在網(wǎng)站和獻血車內(nèi)外也都有告知,肖佳卉在登記表上也予以確認,而且肖佳卉在獻血前一天因為前晚吃得太油膩沒有獻血成功,說明工作人員有常規(guī)的告知程序并予以履行。肖佳卉說血站要求其多獻血與事實不符,獻血300毫升,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獻血的數(shù)量必須要原告同意,一次獻血200-400毫升都是符合規(guī)定的,而且肖佳卉也已在300毫升的獻血量中打勾確認,她獻血不是一時沖動,應是經(jīng)過深思熟慮的。獻血后,肖佳卉在獻血車上休息一段時間后沒有任何不良反應才回家,肖佳卉摔倒的實質(zhì)原因無法得知。

  法院經(jīng)過公開開庭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侵權糾紛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的特殊侵權舉證責任倒置的八種具體情形,故本案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采用“誰主張誰舉證”,即原告應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寧波市中心血站的行為存在過錯及與原告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站對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原告肖佳卉稱其在獻血時的獻血量系受到寧波市中心血站工作人員的建議,三百毫升的獻血量已違背其自身意愿,但從血站提供的獻血登記表來看,肖佳卉在三百毫升的獻血量處簽字確認,而肖佳卉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簽字確認的事項可能產(chǎn)生的后果應有一定的風險預估能力,肖佳卉也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三百毫升的獻血量系被告強迫所致。

  國務院衛(wèi)生部《血站管理辦法》、國務院衛(wèi)生部《血站質(zhì)量管理規(guī)范》、《國家標準——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18467-2001》中,均對血站應盡到的體檢工作做出了詳細的規(guī)定,寧波市中心血站作為有采血資質(zhì)的機構應嚴格遵守上述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結合寧波市中心血站提供的獻血健康征詢表,血站方面已對肖佳卉的體重、血壓、體溫、心肺、肝功能等進行了檢查,就國家標準界定的事項對肖佳卉進行了健康情況征詢,并作出了肖佳卉適合獻血的評估。無償獻血旨在號召自愿獻血的行為,肖佳卉對自身原有的疾病情況應是知曉的,在其無法確定或不了解的情況下,可自行決定是否繼續(xù)獻血或由被告作出是否接受獻血的評估,故法院對肖佳卉關于血站未按規(guī)定對其進行獻血前體檢的主張未予采信。

  結合肖佳卉關于其第一次因晚飯油膩未能獻血成功的陳述及獻血登記表的記載,肖佳卉對獻血前的注意事項應已有了一定的了解。肖佳卉作為一名無償獻血者,在血庫緊張的情況下主動獻血,體現(xiàn)出較高的精神風貌和良好品質(zhì),但無償獻血的意識需要充分的身體準備和知識儲備,肖佳卉也應對獻血的注意事項進行必要的了解。肖佳卉認可其在獻血后收到過被告交付給其的裝有獻血證、愛心聯(lián)系卡及保險卡的塑料袋一個,但肖佳卉并未對其進行閱讀和瀏覽,對此肖佳卉亦負有一定的責任。寧波市中心血站作為具有采血資質(zhì)的合法機構,對于獻血后的不良癥狀和潛在風險具有更高的認知,應對獻血者容易忽視的事項及情況進行排查和提醒,設置更為有效的風險告知書、宣傳手冊等,對獻血者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為及時進行提示。

  從肖佳卉提供的血站出具的證明來看,雖然肖佳卉與血站都對肖佳卉獻血后回家休息,當天下午起身時突然暈倒,左眼撞在椅子上致嚴重受傷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根據(jù)雙方提供的證據(jù)并不能認定肖佳卉致殘的損害后果與被告的采血行為間存在因果關系。

  考慮到肖佳卉因傷致殘,精神上受到了嚴重的傷害,眼睛的受傷對原告而言將會對未來的工作、生活造成較大的影響,肖佳卉也實際為治療支出了必要的交通費和醫(yī)療費,且血站亦表示愿意對肖佳卉予以適當?shù)难a償,故法院酌情確定血站補償肖佳卉150 000元。

  寧波市中心血站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肖佳卉意外受傷之后,寧波市中心血站一直高度關注,在得知肖佳卉意外受傷事件發(fā)生后,血站及時進行了看望慰問,并在其就醫(yī)、理賠等過程中盡力提供了幫助,還在寧波市衛(wèi)生局、市慈善總會的支持下幫助申請了補助。肖爸爸上訴法庭之前曾到血站提出補償訴求,但因為數(shù)額巨大,因此處理得比較謹慎。法院的判決提供了一個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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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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