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記者從新疆哈巴河縣檢察院獲悉,該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段某,利用雷管涉嫌敲詐勒索一案,經(jīng)法院審理,段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處罰金一萬元。
段某是哈巴河縣一家礦業(yè)公司工人,今年3月,他在井下作業(yè)時撿到三枚導爆管雷管,便將雷管拿到影樓拍成照片,然后寄給自己公司的領導,并發(fā)短信索要60萬元,否則就將導爆管雷管交給公安機關,讓公司受到處罰。
公司領導接到短信后,要求段某提供導爆管雷管的編號,但雷管因生銹,已看不出編碼,段某首次索要錢財未遂,敲詐勒索目的未達到,段某并不死心,今年5月7日凌晨,段某利用上夜班之機,偷走了工友存放在工具箱內(nèi)的四枚導爆管雷管,再次向公司領導敲詐勒索60萬元,公司報案后段某被抓獲。
哈巴河縣檢察院對此案審查后認為,被告人段某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規(guī)定,系敲詐勒索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鑒于其具有未遂情節(jié),且未對被害人造成損失,故建議法院對其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七至十年間量刑,并處以罰金,當?shù)胤ㄔ涸谂袥Q時采納了該量刑建議。(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