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9日,因為與公司產生勞動爭議,銷售員陳小姐離開了工作了近兩年的愛意精品鞋業(yè)(上海)有限公司。11月17日晚上,陳小姐接到朋友電話,說公司局域網上有她因偷竊被抓的信息,公司因此發(fā)布“重要通知”,并貼出她的照片,提醒各門店注意防盜。陳小姐感到十分詫異和憤怒。她上網查詢,果然,公司的防盜“重要通知”和自己一張面容清晰的半身照片,以電子郵件的形式赫然出現在“愛意精品”網上。
陳小姐拿著電子郵件的截屏資料到公司詢問究竟。公司告訴陳小姐,相關信息來自太平洋百貨徐家匯店,而且派出所也知道這件事。于是,陳小姐又跑到派出所和太平洋百貨徐家匯店求證。一圈跑下來,陳小姐終于明白,原來,11月16日晚,愛意公司接到太平洋百貨電話,稱有一名女子在太平洋百貨行竊時被抓,該女子隨身物品中有一張名為“陳某”的卡片,該女子自稱就是陳某。第二天上午,愛意公司一周姓員工未經核實,即以重要通知為主題,向愛意公司在上海的20個門店發(fā)送電子郵件,同時抄送13名員工。 “重要通知”說,原狐貍城員工陳某因私自曠工已于11月9日正式被公司開除,11月16日陳某又在徐家匯撬竊3個商場員工更衣箱,偷取商場制服、現金等物后,冒充店員溜進女鞋倉庫,伺機盜取愛意女鞋,被當場抓住,送往派出所。請各門店提高警惕,防止此人再至其他店鋪冒充店員調貨或者盜竊。
對簿公堂討回公道
陳小姐要求公司給自己一個說法。2009年12月3日,愛意公司給陳小姐發(fā)了一份“告知函”。函中,愛意公司以接收信息有誤為由,向陳小姐表示了歉意,稱已在造成陳小姐傷害的范圍內群發(fā)了致歉信,并表示將收回郵件公告,請陳小姐于12月5日回原店鋪原崗位正常工作。
陳小姐沒有接受公司告知函中的“道歉”,也沒有回公司工作。她一邊通過勞動仲裁解決與公司的勞動爭議,一邊打算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權益。2010年10月,陳小姐以愛意公司及周姓員工為被告,向長寧法院起訴,要求愛意公司停止侵權、書面賠禮道歉,并在原發(fā)送電子郵件的范圍內消除影響,同時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律師費、查詢費5044元。
愛意公司認為,錯發(fā)郵件是事實,但事出有因,即便存在過錯,責任也應該由公司承擔;公司在了解真相后,已向原收件人發(fā)送了澄清事實的郵件,并向原告道歉;之后,又以快遞方式向原告發(fā)出書面道歉信,并邀請原告回公司工作。因此,公司主觀上沒有侵害原告名譽的故意。愛意公司還認為,以點對點方式發(fā)送的郵件,影響力僅限于收件人范圍,原告關于名譽受損、身心受到傷害的說法難以成立。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去年12月24日,法庭作出以上判決。
與公司發(fā)生勞動爭議的陳小姐,離開工作單位一個星期后,被當作“小偷”上了公司的“重要通知”。為維護自己的清白,陳小姐將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長寧區(qū)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公司應停止對陳小姐名譽權的侵害,消除影響,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及律師費、查詢費5044元。
【法官釋法】
- 周姓員工行為的性質
本案主審法官張楓認為,在沒有事實依據的前提下,周姓員工在電子郵件中將原告描述為“被開除”、“盜竊被抓”,并附發(fā)原告照片的行為,與成年公民應當具有的基本認知能力不相符合,具有明顯過錯;同時,這一行為違反了保護公民基本人格尊嚴的法律規(guī)定,具有違法性。
- 原告損害后果的評價
張法官認為,原告名譽權是否因郵件受到侵害,要從兩個方面評價。首先,上述郵件的收件人雖然僅為20家門店和13位員工,并非社會公眾,但是“重要通知”的效力范圍,實際上已波及到被告公司在上海的全部員工。上述波及范圍是原告曾經工作了近兩年,且尚未完全脫離的工作、生活圈。對于原告而言,這一范圍是決定其社會評價的重要部分。其次,郵件中“被開除”、“盜竊被抓”等言辭,必然會使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這個結論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即可得出,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免證事實,陳小姐無需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 “告知函”為何未被認可
根據法院已查明的事實,被告以告知函的形式,并以接收信息有誤為由為自身的侵權行為尋找理由,該告知函既缺乏對自身過錯的客觀分析,又缺乏賠禮道歉的誠意,因此,法庭不予采信。被告公司應在原電子郵件的接收人和抄送人的范圍內對原告消除影響,進行書面賠禮道歉,書面賠禮道歉的內容須經法院審查通過。 通訊員 章偉聰 本報記者 袁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