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南京公交司機王建強故意駕車撞人致1死2傷案終于塵埃落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維持一、二審法院的死刑判決和裁定。14日,王建強被押赴刑場執(zhí)行死刑。
2009年4月13日,南京中北(集團)巴士公司公交司機王建強為發(fā)泄對所在單位的不滿,萌生了殺人報復的念頭。當晚9時許,王建強從公司停車場私自駕駛一輛公交車,行至龍蟠路一公交站時故意撞向多名正在等車的乘客,造成1死2傷,其中死者孫國富當晚騎電動車從南京花木公司經過,被王建強駕駛的公交車連人帶車卷入輪下,拖行了5公里。隨后王建強還繼續(xù)駕車將一輛出租車和一輛轎車撞損。后經另一輛出租車及警務亭保安攔停,王建強被抓獲歸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王建強于2008年7月與同事楊某發(fā)生糾紛并互毆,經公安機關鑒定,楊某被毆構成輕傷,后王建強多次強求中北巴士公司為自己評定工傷,2009年4月13日13時許,王建強再次來到南京中北巴士公司,采用堵大門等方法,要求中北巴士公司解決問題,因未得到滿意結果,產生了駕車殺人以報復單位及社會的惡念。
2009年12月1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建強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隨后,王建強提出上訴。今年4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二審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第一審法院判決、二審法院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裁定核準死刑。
10月14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將罪犯王建強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zhí)行了死刑。(記者 王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