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發(fā)現(xiàn)了自家魚塘有人偷偷垂釣,立即圍追堵截,三個小偷,一人逃跑兩人溺亡,因此,抓賊者最終被告上法庭。日前,花都區(qū)法院審理一宗特殊的糾紛案件,五個抓賊者均獲判過失致人死亡罪。
經查明,2009年7月28日凌晨零時許,被告人葉三、葉四(未滿18周歲)、歐某三人發(fā)現(xiàn)被害人陳某、祝某、樊某在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一村莊被告人葉一的魚塘偷釣魚。葉三打電話告知被告人葉二和葉一。隨后,葉一、葉二、葉三、葉四、歐某持刀、木棍等工具趕到魚塘邊,并大聲叫喊“抓住他”、“打死他”。陳某、祝某、樊某立即跳進魚塘內逃走,樊某因不會游泳而站在塘邊1.3米水深處不敢向塘中游去。葉一等5人未肯罷休,持木棍等工具長時間圍著魚塘搜尋陳某和祝某。陳、祝兩人因而不敢靠岸,后發(fā)現(xiàn)陳、祝二人有生命危險時,也沒有及時施救。
據(jù)介紹,該案案情特殊,偷釣溺斃者家屬和抓賊者雙方矛盾激烈,在起訴到法院之前曾各執(zhí)一詞爭相上訪。偷釣溺斃者家屬亦即受害人家屬認為各被告人的行為不是過失致人死亡,而是故意,并要求以故意殺人罪起訴五被告人。而五被告人及家屬則認為自己只是在抓賊,其行為正當,受害人是自己跳入水中,其死亡的后果不應由各被告人承擔。
審理過程中,法院辨明案中的兩名被害人陳某、祝某有一定過錯,五被告人雖有帶刀及木棒等工具,但并無證據(jù)顯示其在抓堵兩被害人過程中有對其進行毆打。綜合本案全部事實,法院認為,五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過失致人死亡,但應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最終作出如下判決:五個抓賊者均獲判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到兩年,均為緩刑。(記者譚秋明 通訊員花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