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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案確定5月18日在北京市第二中院宣判

時間:2010-05-17 08:35   來源:法制日報

  記者16日從可靠渠道獲悉,黃光裕案將于5月18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宣判,相關(guān)人士目前已接到法院的通知。

  4月22日,在被羈押17個月之后,黃光裕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雖然眾多記者早早守候在法院門口等待申請旁聽證,但除新華社之外的其他媒體均被“拒之門外”。

  2008年11月18日,黃光裕涉嫌內(nèi)幕交易罪案發(fā),被北京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2009年3月2日被實施逮捕;9個月后,黃光裕案因一項新的罪名———單位行賄罪被退回補充偵查。

  2010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4月14日和15日下午,法庭針對黃光裕案進行了為期一天半的庭前證據(jù)開示。在該程序中,律師針對檢方的證據(jù)提出質(zhì)證意見。

  4月22日的庭審于當天晚上9點多結(jié)束。除去休庭的一個半小時,牽涉5名被告人、3項罪名的黃光裕案,庭審時間不足10個小時。

  根據(jù)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訴書,國美公司、鵬房公司、黃光裕的涉罪事實為:2007年9月至11月,黃光裕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非法買賣港幣8.22億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黃光裕作為北京中關(guān)村科技發(fā)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在決定該公司與其他公司資產(chǎn)重組、置換事項期間,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個股票賬戶購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累計人民幣14.15億余元。至上述資產(chǎn)重組、置換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09億余元。此外,2006年至2008年間,黃光裕作為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給兩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給予相懷珠等5名國家工作人員的款物折合人民幣456萬余元。(記者趙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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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孫金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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