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法院7日對東莞理工學院在校大學生敖翔故意殺人、強制猥褻婦女死緩復(fù)核案進行公開宣判,裁定核準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東莞市中級法院審理東莞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敖翔犯故意殺人罪、強制猥褻婦女罪以及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敖翔分別于2011年11月20日及11月21日對被害人周某和梁某某(均系東莞理工學院在校女大學生)強制猥褻;敖翔在猥褻梁某某后,為阻止梁某某呼救及反抗,采用捂嘴、掐頸等手段致梁某某當場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梁某某系被他人捂嘴、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2011年11月23日晚,敖翔到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廣場派出所投案。
東莞市中級法院認為,敖翔故意殺人手段殘忍,情節(jié)、后果極其嚴重,論罪當處極刑,鑒于敖翔有自首情節(jié),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良好,對敖翔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zhí)行。依照刑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宣判后,該案刑事判決沒有上訴、抗訴,東莞市中級法院依法報送廣東高院核準。廣東高院刑事審判第一庭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復(fù)核。
廣東高院復(fù)核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guān)規(guī)定,裁定核準被告人敖翔的死緩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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