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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李宗瑞案性愛照片 臺報社主管記者遭判刑

2013年11月27日 17:40 來源:中國臺灣網(wǎng)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11月27日消息 據(jù)臺灣媒體報道,臺灣《中國時報》涉嫌刊登李宗瑞和女子性愛照片案,兩名前副總編輯及社會組王姓主任、記者二審均獲緩刑,此案還可上訴。

  臺灣檢方起訴指出,臺灣《中國時報》由記者陳鴻偉撰寫標題《變態(tài)淫魔硬上月事妹》,經(jīng)副總編輯楊憲村、陳賡堯(已退休)及主任王健圣召開編輯會議后,配上兩張錄像擷圖照片,刊登在去年8月26日A1要聞版和A3焦點新聞版頭條。

  臺檢方認為,雖然刊登的照片經(jīng)過馬賽克處理,但仍使被害女子身體隱私部位和非公開活動曝光,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4人。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被告4人均身為媒體從業(yè)人員,具有相當社會影響力,本應謹慎使用媒體公器,竟為圖增加閱報率,將2張照片刊登,而以頭條新聞方式為聳動報道,依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nèi)容罪判處4人各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指出,被告4人長時間奉獻青春、精力于媒體業(yè)務,身負媒體監(jiān)督及教化人心的良心事業(yè),又必須充當民眾知情權的傳聲管道,任重道遠,本案是一時失慮誤觸法網(wǎng),不無隱含“為所有傳播媒體而犧牲”的意涵特質(zhì),情有可原。

  臺灣“高院”改判4人各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法官在判決提到,這對被告4人已屬無比沉重的烙印,應已知警惕,給予4人緩刑2年且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此案還可上訴。(中國臺灣網(wǎng)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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