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10月31日消息 據(jù)臺灣媒體報道,臺灣何姓男子與李姓女子共赴汽車旅館開房間,何妻兩度報警捉奸,第一次只找到丈夫內(nèi)褲,第二次拖延半小時開門,兩男女辯稱只在旅館內(nèi)唱歌,沒有發(fā)生性行為,檢方認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高雄地檢署表示,何妻分別于今年1月和4月間,得知丈夫和李女到汽車旅館,便報警陪同前往捉奸,第一次何某和李某慌張走避,現(xiàn)場遺留何男內(nèi)褲;第二次兩人拖延30分鐘才開門。
何某和李某都承認進入汽車旅館共處一室,但是只在旅館內(nèi)唱歌,沒有通奸或相奸行為,何妻提告妨害家庭,高雄市警方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認為,何某和李某同赴汽車旅館消費并共處一室,兩人關系顯非比尋常,行徑也啟人疑竇,但若通奸、相奸罪成立,要以發(fā)生奸淫行為為要件,且須達男女性交的程度。全案罪證不足,難以通奸罪嫌相繩,處分不起訴。(中國臺灣網(wǎng)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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