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5月25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行政院”昨開會通過修正草案,將現(xiàn)行集會游行從“申請許可制”改為“報備制”,另外,修正草案也大幅調(diào)降了違規(guī)刑責,拘役或有期徒刑條文全被刪除,改以罰金替代。
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賴中強則在臺“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批評,此版本草案只是“換湯不換藥”。他指出,草案第6條關于集會游行禁制區(qū)的規(guī)定其實僅有小幅文字更動,實際上安全距離的設定范圍還是不能超過300米。
此外,賴中強指出,草案第8條規(guī)定,未來集會游行應事先向主管部門提出報備書,但其實這就是“強制報備制”,和事前許可沒什么不同,因為主管部門可找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qū)ω敭a(chǎn)造成重大損壞”等理由要求變更集會游行路線、場所或時間,可見臺當局保守管制的心態(tài)依舊存在。(中國臺灣網(wǎng) 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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