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9月28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民進黨籍民代邱議瑩在臺民意機構掌摑國民黨籍民代李慶華案,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邱議瑩貶損李慶華名譽,判決上訴駁回,邱議瑩應賠償30萬元(新臺幣,下同)。
據(jù)報道,臺民意機構2009年4月間處理第3次兩岸兩會商談報告案時,邱議瑩與李慶華發(fā)生口角,邱議瑩當眾掌摑李慶華!
李慶華事后告邱議瑩,邱議瑩也反控李慶華公然侮辱。刑事部分,李慶華罵邱議瑩部分,已獲法院判決無罪定讞;李慶華控告邱議瑩涉公然侮辱罪,邱議瑩被判30天拘役,得易科罰金3萬元定讞!
李慶華事后認為,邱議瑩掌摑經媒體報道后,導致他名譽受損,提告求償150萬元并登報道歉。一審臺北地方法院認定,邱議瑩確實侵害李慶華名譽,判決賠償30萬元,但不用登報道歉!
雙方都不服,上訴到臺“高院”,臺“高院”審理認定邱議瑩抒發(fā)個人意見與情緒,已超過民代行使職權范圍,不受言論免責權保障;另法官認定邱議瑩當眾掌摑行為,導致李慶華難堪、受辱,貶損李慶華的名譽權,仍判邱議瑩應賠償30萬元,但不必登報道歉!
由于民事訴訟規(guī)定,上訴所得利益達金額150萬元以上,才可上訴到三審法院,因此邱議瑩被判賠償30萬元部分不得上訴,但李慶華提告求償150萬元,仍可上訴。(中國臺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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