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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為陳水扁家弊案做偽證 陳敏薰出庭欲求無罪判罰

2011年09月27日 18:08 來源:中國臺灣網(wǎng)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9月27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前101董座陳敏薰偽證案更一審,臺灣“高等法院”今天首次開庭。陳敏薰在庭中雖坦承曾在法院做偽證,但她認為當時行為不符偽證罪構成要件,希望爭取無罪。

  據(jù)報道,檢方指控,陳敏薰于2008年在臺檢方特偵組偵辦陳水扁案時證稱,曾向陳水扁妻子吳淑珍爭取大華證券董事長職位,但2009年4月到法院為陳水扁案作證時,卻翻供否認曾向吳淑珍提及大華董座一事,證詞與偵查筆錄不符。

  陳敏薰于一審時,遭判處1年零6個月徒刑,二審則改判8個月徒刑。臺“最高法院”今年8月間將陳水扁家偽證案判刑定讞,另將陳敏薰部分,發(fā)回臺“高院”更審。

  臺“高院”更一審今天首次開庭,陳敏薰在庭中指出,上訴目的是為爭取改判無罪。她坦承2009年4月2日到法院做證時,有虛偽陳述,但她指出,法院那次審判,是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收她新臺幣1000萬元,涉收賄、洗錢的部分做訴外裁判,她并非就臺北地方法院可審理的案情做證陳述,不構成偽證罪。

  檢方則主張,當時臺北地方法院審理陳水扁家洗錢案,雖陳敏薰給款部分還未起訴,但陳水扁、吳淑珍涉洗錢部分,包括陳敏薰給款扁家的1000萬元新臺幣,與案情有重大關系,仍構成偽證罪。

  審判長于庭末諭知,全案擇期再開庭。(中國臺灣網(wǎng)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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