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臺灣《聯(lián)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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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臺灣網(wǎng)11月19日消息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繼高雄市地方法院后,高雄地檢署18日公布了陳致中住處“人文首璽”大樓地下室停車場的監(jiān)視畫面及道路沿途監(jiān)視器畫面,再次確認了陳致中召妓的事實。
7月2日“召妓男”召妓當晚,陳致中曾辯稱“返回后未外出”,但比對門禁刷卡和大樓監(jiān)視器畫面,證明了他在撒謊。畫面顯示,案發(fā)當晚,陳致中在23時5分39秒時開著自己的“凌志”車外出,外出后“召妓男”使用的“0953”序號手機便密集出現(xiàn)7次通聯(lián),最后一次通話時間在23時58分59秒,即是和應召業(yè)者談妥交易的時間。陳致中雖辯稱卡片也許會混用,但缺乏證據(jù)。
而陳致中外出后道路沿途監(jiān)視器所提供的錄像更可以肯定召妓男就是陳致中。畫面顯示,應召女“妮可”確有其人,她乘坐馬夫轎車抵達“指定地點”后約40分鐘后下車,改搭陳致中的凌志車,時間點和《壹周刊》報道的完全符合。
而面對先前臺灣法界及陳致中委任律師質疑沒有查到應召站,無法證明有召妓的說法,高雄檢方也根據(jù)警方監(jiān)視器影帶中拍到接送應召女轎車E4-XX26的車號,傳訊了當天在場的林姓馬夫。他坦承接送“妮可”上了“召妓男”的2096-ZC(陳致中車牌號)休旅車,也成為全案的關鍵證人。
高雄市地檢署根據(jù)2處監(jiān)視器畫面、通聯(lián)分析、手機使用、人文首璽刷卡記錄及馬夫供證等諸多證據(jù),均證明陳致中說謊,認定“其所為依一般正常智識之人的認知,即系‘召妓’之舉!保ㄖ袊_灣網(wǎng) 馮存。
[ 責任編輯:馮存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