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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教唆偽證 陳水扁今遭起訴

2010年02月02日 14:17 來源: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2月2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去年9月在陳水扁案判決后,告發(fā)前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陳水扁等人涉及教唆偽證等罪。臺北地檢署今天偵結,依教唆偽證罪起訴陳水扁,前陳水扁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則并案送“高等法院”審理。

  前新竹科學園區(qū)管理局長李界木被依偽證罪起訴,前“國科會主委”魏哲和、前陳水扁辦公室副秘書長馬永成被控偽證罪;陳水扁辦公室秘書陳心怡、林德訓秘書陳慧雯被控湮滅證據(jù)罪部分,臺檢方均予不起訴處分。檢方指出,吳淑珍于2006年間,搜集他人發(fā)票申報公務機要費,臺“高檢署”查黑中心隨后展開偵查。

  臺檢方表示,2006年7月間,在查黑中心開始傳喚林德訓、馬永成等人之前。陳水扁在辦公室召集林、馬等人商議,要求林、馬在應訊時提到曾以公務費支付“F工作”及“C案”的公關費用,申報公務費的非機密費部分,但不能承認吳淑珍以他人發(fā)票申領公務費,否則將使陳水扁地位動搖。

  臺檢方指出,林德訓在2006年8月10日查黑中心的歷次訊問中,均偽證稱陳水扁友人曾天賜曾移交“甲君”執(zhí)行機密“外交”F案請領費用的領據(jù),以及曾支付“C案”公關費用而申領公務費。臺檢方表示,由于林德訓另有偽證案在“高等法院”審理中,臺北檢方將案件并案移送“高等法院”;而馬永成在應訊時為被告身份,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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