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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妻兒涉?zhèn)巫C案遭起訴 檢方請求減刑

2009年07月17日 15:32 來源: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7月17日消息 據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北地檢署偵辦陳水扁家人涉嫌在公務機要費案中作偽證案,今天偵查終結,檢察官林漢強將陳水扁的妻子吳淑珍、女兒陳幸妤、兒子陳致中、女婿趙建銘,連同前臺北101董事長陳敏薰5人全部提起公訴。

  報道稱,被起訴的5人中,以陳幸妤最受矚目,因陳幸妤偽證案被起訴后,表示陳水扁家上、下兩代全部因其涉貪案件遭到法律偵處,無一幸免。

  臺檢方指出,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三人于6月22日出庭時,一開庭即坦承是受到吳淑珍的教唆,才供述不實,他們都向檢察官表示“很后悔作偽證”,并簽署自白書。臺檢方認為,他們符合“在審判確定前認罪”的法律要件,起訴時請求法官予以減輕其刑。

  至于吳淑珍為自己涉入的公務機要費案涉教唆兒子、女兒、女婿作偽證,到底有無法律責任?臺檢方研究相關規(guī)定后認為,如不追究吳淑珍的責任,等同變相“鼓勵”涉案被告教唆證人作偽證,妨害司法發(fā)現(xiàn)真相,調查中另簽分吳淑珍為教唆偽證罪的被告。

  起訴書指出,陳幸妤、陳致中分別在2006年間前“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檢察官陳瑞仁偵辦公務機要費案時,兩度前往作證,就陳水扁如何核銷公務機要費發(fā)票部分證述,雖供后具結證詞,但證詞虛偽,趙建銘則是一度作出不實的指述,都觸犯偽證罪。

  臺檢方強調,陳幸妤與陳致中兩次作偽證,應視為“接續(xù)犯”,雖有兩個行為,但毋需一罪一罰,只能偵處“一個犯罪行為”,臺北地檢署的法律意見,加上陳幸妤姐弟作證的對象為他們的父母,未來審判時將有助于他們向法官請求緩刑宣告。

  有關陳敏薰涉案部分,檢察官調查認為,陳敏薰2008年12月4 日在臺檢方特偵組就陳水扁相關弊案的證詞,與她今年4月2日在臺北地方法院陳水扁相關弊案審理庭中的證詞不合,陳敏薰開偵查庭時沒有認罪,辯稱是臺檢方特偵組誤解她的原意,但她的說法未被臺檢方采認,因此一并被起訴。(芮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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