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5月14日消息 據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北地方法院昨天審理公務機要費案,前陳水扁辦公室出納陳鎮(zhèn)慧曝出,臺灣華夏法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林志豪按月要她將“法律咨詢費”交給吳淑珍,臺檢方強烈質疑,這些錢是陳水扁在事務所以隱名合伙人身份“抽成”。
報道稱,臺灣華夏法律事務所由陳水扁創(chuàng)辦,20年前陳水扁選上“立委”后,對外宣稱他要做專職“立委”,隨后將法律事務所交給徒弟林志豪主持。
臺檢方指出,表面上陳水扁和臺灣華夏法律事務所沒有關系,但林志豪仍按月、按期給吳淑珍錢,每次從數(shù)萬元新臺幣到20多萬元新臺幣不等。
臺檢方質疑,陳水扁根本就是臺灣華夏事務所的隱名合伙人,表面上不掛名,暗地里卻抽成。臺當局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公務人員不得兼職,陳水扁以隱名合伙人身份抽成已構成“違法”。(羅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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