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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檢方:把女嬰扔進熱水鍋惡父 將按殺人罪偵辦

2009年04月21日 14:07 來源: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4月21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被父親丟入熱水鍋中的黃姓女嬰,今天因多重器官衰竭不治。臺灣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張慧瓊說,全案初步朝殺人罪嫌偵辦,由于施暴對象是幼童,刑度會加重二分之一。

  報道稱,臺灣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張慧瓊表示,臺灣的殺人罪刑度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該案全案被施暴的對象是幼童,刑度會加重二分之一。 另外,臺北律師公會秘書長高涌誠接受采訪指出,依一般生活經驗,大家都知道將女嬰丟入滾燙的沸水中會致死,因此女嬰父親故意殺人會被確立。

  至于媒體詢及女嬰父親是在酒醉狀態(tài)下,將女嬰丟入滾燙熱水中,臺灣法律界人士認為,除非已酒醉到完全沒有辨識意識能力,否則不會影響罪則。

  高涌誠說,女嬰父親將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原本女嬰沒有死亡前,可依臺當局法規(guī)“得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死刑可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減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可減二分之一。但女嬰死亡后,相關減刑都無法適用。

  此外,臺灣法律界人士指出,依臺當局相關法規(guī),“故意對其(兒童或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死刑與無期徒刑不能夠再加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則可以增加為15年以上有期徒刑。(羅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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