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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女藝人蕭雅軒帶人妖跑場遭挾持 主嫌求刑8年

2007年12月18日 13:27 來源: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資料圖:蕭雅軒


  中國臺灣網(wǎng)12月18日消息 臺灣前女F4成員蕭雅軒今年帶泰國人妖在苗栗一家酒吧表演收小費后,遭酒吧服務生等人挾持毆打并強盜財物。苗栗地檢署昨天依強盜罪提起公訴,求處主嫌范志獻有期徒刑八年、同伙楊宗蘭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羅時浩有期徒刑六月。

  據(jù)臺灣媒體報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林文中昨天表示,蕭雅軒(本名林有綝)的傷勢雖不重,但范志獻強迫她下跪、打耳光、恐嚇又拿走她的皮包等,涉及強盜、妨害自由、恐嚇和傷害等罪嫌;其余兩人雖未動手,但有助勢之意。

  起訴書指出,范志獻(21歲)白天是廚師,晚間在苗栗市一家酒吧擔任吧臺服務生;今年10月19日晚間,蕭雅軒與數(shù)名泰國人妖受范志獻邀約到酒吧玩樂,人妖當場收取客人交付的小費數(shù)千元新臺幣后,再轉(zhuǎn)到苗栗市其它酒吧玩樂,引起范志獻不滿。

  10月24日,范志獻又打電話邀約蕭雅軒到酒吧店玩樂,第二天下午,蕭雅軒上了范志獻轎車,發(fā)現(xiàn)車上另有楊宗蘭(22歲)、羅時浩(22歲)。范志獻在車內(nèi)告知對她上次帶人妖到酒吧表演、收取小費后,又到苗栗市其它酒吧表演的事情不滿,罵她犯了業(yè)界禁忌、沒有職業(yè)道德。

  車抵苗栗市福星山區(qū),范志獻扯住蕭雅軒的頭發(fā)拖出車外、打她耳光并令她下跪,再撥電話給不知情的酒吧老板,等到蕭雅軒在電話中向老板道歉,再通知人妖拿錢償還,范志獻才將蕭雅軒載往汽車旅館限制行動。

  其間,羅時浩先離去,范志獻持蕭雅軒的金融卡提款未果,強逼蕭雅軒簽下二萬八千元新臺幣本票。事后蕭雅軒向友人求援并報案。(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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