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2月17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藍營“立委”質疑,臺當局“中選會”擬訂“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fā)生天災或其它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卻未界定不可抗力情事種類,要求盡速擬訂。臺當局“中選會秘書長”鄧天佑今天表示,項目小組將盡速開會,在明年“立委”投票日前會訂定完成。
臺灣“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上午邀請“中選會”就“辦法草案”提報告并備詢,鄧天佑接受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梁、潘維剛及親民黨籍“立委”李復甸質詢時,作以上表示。
潘維剛(臺北市)質詢時表示,“中選會”研擬“辦法草案”是基于何考慮?根據“行政院”發(fā)言人謝志偉說法,若“一島兩制”,即是有縣市采用兩階段領票、兩階段投票,就要停止選舉或延遲選舉,這情形是否包括在內?
報道稱,鄧天佑答詢時表示,“中選會”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guī)定擬定該“辦法草案”的,5位委員組成的項目小組是決定如何擬訂,而非討論狀況發(fā)生時如何處理。至于何時能擬訂不可抗力情事種類,送交“立法院”,須視項目小組的期程,會盡速開會,在明年“立委”投票日之前會訂定完成。
鄧天佑說,“不可抗力”是一個法定名詞,應有一定的界定,不是“中選會”要怎么訂就怎么訂。同時,發(fā)生不可抗力情事時,是從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發(fā)現有狀況時,由投、開票所發(fā)動來報上級選舉委員會,不是由上級選舉委員會來發(fā)動是要延選或停選。
李復甸質詢時表示,“選罷法”相關規(guī)定是針對區(qū)域投票所發(fā)生的事件可改變日期和場所,不是針對全臺停選,不可能依此作全臺停選,只因“中選會”未說清楚,造成社會不確定感。
另據臺灣“中廣新聞”報道,臺當局“司法部長”施茂林今日在“立法院” 答詢時解釋,不可抗力應指人力所無法抗拒,能夠達到這種情形的機會不多,而要使用不可抗力作為延選或甚至停選條件,應該要謹慎。(高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