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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修“古跡法”為拆牌匾鋪路 臺北市指無效

2007年12月04日 17:11 來源: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12月4日消息 臺當局“文建會”今天修正“古跡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增列市定、縣定古跡,經(jīng)臺當局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跡”者,市縣政府應即公告廢止原有的指定。但臺北市政府認為,臺當局以行政命令抵觸“地方制度法”,行政命令無效,今天下班前將向臺“司法院”聲請解釋。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行政院文建會法規(guī)委員會”開會修正“古跡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部分條文。至于何時拆中正紀念堂“大中至正”牌匾,經(jīng)臺當局“教育部”詢問“文建會”,臺當局“行政院”今天公告新辦法后3天生效,6日凌晨后才能依法施工。

  對此,臺北市政府法規(guī)會主委葉慶元指出,“文化資產(chǎn)保存法”并無“國定古跡”、市定古跡優(yōu)先級之分,且臺當局“行政院”自訂行政命令,要求市縣政府廢止原有古跡指定,已抵觸“地方制度法”,實在是“荒天下之大極”。

  葉慶元強調,臺當局“行政院”修正的辦法實為“法規(guī)命令抵觸法律”,地方政府理當不受約束,今天下班前將聲請臺“司法院”解釋。

  葉慶元表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對中正紀念堂假處分案(類似財產(chǎn)保全)認定,臺北市政府為暫定古跡的主管機關,市府可依法執(zhí)行公權力,臺當局的做法只是“亡羊補牢”。

  他強調,民進黨當局的做法是在轉移焦點,拆除中正紀念堂牌匾無法改變貪腐政權的本質,吁臺當局“教育部”懸崖勒馬。(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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