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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聲請返還“公務費案”證物被法院駁回

2007年10月05日 14:57 來源: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10月5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廣新聞”報道,臺北地方法院5日上午開庭審理陳水扁“公務機要費案”。針對陳水扁日前將“公務機要費案”卷證資料補核定為“絕對機密”,聲請返還相關證物。法院裁定不予發(fā)還。

  據(jù)臺媒報道,雖然臺當局“總統(tǒng)府秘書長”葉菊蘭日前曾經(jīng)發(fā)函給臺北地方法院,表示“公務機要費案”其中的三卷卷宗,已經(jīng)被陳水扁補核定為“國家機密”,不過,臺北地院在聽取檢辯雙方的意見后,裁定陳水扁補核定“機密”無效。陳水扁如果不服可以在五天內提出抗告,全案也將等到抗告確定后,再繼續(xù)開庭。

  臺北地院認為,陳水扁的核定行為違反“機密保護法”規(guī)定,具有重大明顯瑕疵,“依法”應屬無效。雖然陳水扁請求發(fā)還相關證物,但是因為相關的證物仍在審理中,應予以駁回,陳水扁如果不服可以提出抗告。

  關于陳水扁主張,臺北地方法院必須要將“公務機要費案”中“機密”卷宗發(fā)還給臺當局“總統(tǒng)府”,法院認為,因為這個部分是當時經(jīng)過檢察官依合法程序所扣留,加上目前案件還在審理中,法院因此裁定不予發(fā)還。(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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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李艷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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