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捷運出現(xiàn)“性騷5秒狼”(圖:東森新聞)
中國臺灣網(wǎng)9月12日消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做出一則判決,蔡姓男子前往內(nèi)衣特賣會場,趁人潮對一名女顧客襲胸,法官認為蔡某碰觸胸部僅10秒鐘,時間太短,不構(gòu)成強制猥褻罪而判決無罪。這起爭議性判決前天引發(fā)一起不良模仿事件,臺北市一名男子在捷運(地鐵)車廂用手碰觸一名女乘客私處,被扭送警局后竟稱:“襲胸10秒判無罪!那我摸個5秒應(yīng)該更沒事吧?”
據(jù)臺灣媒體報道,案發(fā)當時正值7時許上班上課時間,臺北捷運車廂內(nèi)滿是乘客,摩肩擦踵前貼后擠,涉案男子被指利用捷運行進晃動間,伸出咸豬手摸向站在后方的女乘客。
被害女乘客表示,由于當時車廂內(nèi)人擠人,乘客間或多或少有肢體碰撞,一開始她還沒意識到異狀,直到男子把手伸進她的胯下,以手指前后碰觸她的私處,她才驚覺被辱,嚇得花容失色大喊色狼,并在其它乘客協(xié)助下報警處理。
男子被帶回警局偵訊,一開始堅稱為了防小偷,才會伸手向后抱住背包,“一時不慎”進而碰到站在后面的女乘客;不過被害女乘客堅持提告,男子這時竟語出驚人地向承辦警察表示,“就算有摸到,之前有人摸胸摸了10秒,最后判無罪,我才摸了5秒,應(yīng)該也沒事!
男子此話一出,立即遭警方怒斥胡來,指責男子價值觀偏差。警方進一步向男子解釋,對蔡姓男子襲胸10秒獲判無罪,當時檢察官是以強制猥褻罪起訴,和這次情況并不相同。
警方指出,對于猥褻女性行為,島內(nèi)先前用“刑法”強制猥褻罪送辦,2006年2月后已改用“性騷擾防治法”,對于摸臀、襲胸、偷拍均“依法”處分,全案訊后仍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送辦。(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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