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未成年人保護法“偏心”是對孩子應有的尊重
未保法“偏心”是對孩子應有的尊重
( 2021年05月28日 06 版)
今年即將到來的“六一”兒童節(jié),孩子們將得到一份沉甸甸的大禮包——2020年10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經(jīng)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
審視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可謂亮點頻仍,其中之一就是新增了“充分聽取孩子的意見”“尊重孩子真實意愿”的內容。比如,該法第四條將“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確定為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的基本原則;第十九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根據(jù)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fā)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愿,等等。
“充分聽取孩子的意見”“尊重孩子真實意愿”,聽起來比較抽象,似乎也比較難于落地,但立法表述上的這些變化,并不是可有可無的擺設。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被寫入了法律的基本原則,便具有了普遍約束性。這就意味著,只要是關系未成年人切身權益的事情,無論是父母,還是司法機關,都要認真傾聽未成年人的聲音,而不能有意或無意地忽視。
從具體條款上,也能看出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偏心”。比如,根據(jù)新規(guī)定,法院在處理離婚訴訟時,不僅在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問題上,“應當尊重已滿8周歲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愿”,就連處理未成年子女教育、探望、財產(chǎn)等事宜,也可以結合具體案情,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以未成年人“有表達意愿能力”,而不是年齡作為法院聽取意見的前提條件,明顯擴大了“充分聽取孩子的意見”的范圍,也更好地體現(xiàn)出“充分”的立法意圖。
平心而論,我國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不可謂不重視。近30年前,我國便出臺了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年12月29日、2012年10月26日、2020年10月17日,先后作出三次修訂,如此精心“雕琢”、反復“打磨”,在其他立法中并不多見;在具體立法中,明確并壓實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等不同層面的保護職責,編織出一張立體的法律保護網(wǎng)絡,這些舉措無不折射出立法者對未成年人群體的關注與關愛。
在之前的一些司法實踐中,不乏保護人的身影,卻很少聽到孩子的聲音。這種尷尬的現(xiàn)狀,與傳統(tǒng)觀念不無關系。孩子往往被認為是父母的“附屬品”,因為他們既沒有經(jīng)濟能力,也沒有社會生存的本領,所以不被看作是獨立的個體。所以,在涉及他們切身權益的事宜上,成年人缺乏對他們意見的傾聽。這種觀念投射在立法和司法,就表現(xiàn)為保護措施“琳瑯滿目”,卻沒有孩子發(fā)聲表達之處,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一個文明的社會,理應尊重每一個個體,傾聽每一個個體的聲音。任何孩子都是社會的一分子,都是未來的主人翁,即便是再年幼、再柔弱,都應得到尊重。如果連孩子被傾聽的權利都被“忽視”了,還如何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呢?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尊重與理解嵌入立法的字里行間,寫就的是一個大大的“人”字,閃耀出以人為本的法治光芒,也體現(xiàn)出立法理念的進步。
一部尊重未成年人、傾聽未成年人的新法,用法律守護“少年的你”,為立法保護注入了更多的文明基因。我們也有理由相信,隨著國家立法的與時俱進、日臻完善,未成年人權益得到越來越有力的保護,未成年人也將在法律的堅強守護下,更加安全健康地成長。
劉婷婷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21年05月28日 06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