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遼寧國資委原紀委書記受賄1200余萬一審獲刑9年 受人請托辦事名表房產來者不拒
利用職務便利、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間接為多家企業(yè)、單位、個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協(xié)調土地權屬、安排工作等事宜上提供幫助。10年時間里,非法收受多人給予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00余萬元,其中不乏名表、房產等。
針對上述犯罪事實,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依法以受賄罪,對被告人遼寧省國資委原紀委書記劉凱一審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數(shù)十次幫人安排調動工作
此案中,被告人劉凱被法院認定的受賄犯罪事實達百余項,其中劉凱幫助他人安排、調動工作、提職等最多,有數(shù)十項之多。
2007年4月至2010年初,劉凱利用其擔任撫順市新?lián)釁^(qū)區(qū)長、區(qū)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尹某某的請托,為尹某某同學及朋友的子女崔某、付某安排工作提供幫助。2007年4月至2010年初,劉凱先后兩次收受尹某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35萬元。
證人尹某某證言證實,2007年4月,其在與劉凱吃飯后送給劉凱15萬元人民幣,請劉凱為其同學的孩子崔某安排工作,后崔某被安排到某區(qū)行政執(zhí)法局上班,系事業(yè)編制,15萬元系其自己出資;2010年1月至2月,其在與劉凱吃飯后送給劉凱20萬元人民幣,請劉凱為其朋友的孩子付某安排工作,后付某被安排到某區(qū)婦幼保健所上班,系事業(yè)編制,20萬元系付某父親出資。
2006年初至2007年底,劉凱利用其擔任撫順市新?lián)釁^(qū)長、區(qū)委副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呂某某的請托,為呂某某妻子時某以及呂某某妻妹時某某調動工作提供幫助。
證人呂某某證言證實,其為請托劉凱幫助其妻子時某、妻妹時某某調動工作,分別于2006年初、2007年底在劉凱辦公室送給劉凱共計10萬元人民幣。另據(jù)證人林某某證言及介紹信存根證實,時某、時某某分別被調到某區(qū)市場辦工作。
2007年,劉凱利用其擔任撫順市新?lián)釁^(qū)長、區(qū)委副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撫順市某區(qū)供電分公司經(jīng)理劉某請托,為劉某妻妹王某提職提供幫助。
證人劉某證言證實,2007年至2009年初,劉某戊多次向劉凱提出幫其在區(qū)某小學任老師的妻妹王某提職的請托,劉凱應允后于2009年初幫助將王某先行借調到某區(qū)教育局工作;2009年秋天,劉某出于相同目的交給馮某5萬元購買家具后送給劉凱,后在劉凱幫助下,王某在2010年春節(jié)后調任某校校長助理,在2011年上半年調任某校副校長,2012年劉凱調走之前,調任另一學校書記。
名表房產購物卡照收不誤
被告人劉凱除了收受現(xiàn)金、購物卡、銀行卡以外,還毫無忌憚地收受他人賄賂的名表、房產等。
2008年上半年至2012年,劉凱利用其擔任撫順市新?lián)釁^(qū)區(qū)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撫順某工程項目投資人邢某某的請托,在提供拆遷數(shù)據(jù)、協(xié)調拆遷進度等事宜上提供幫助。2008年底,劉凱在撫順市住處附近收受邢某某給予的人民幣60萬元;2011年9月,劉凱在大連市收受邢某某給予的共計價值人民幣35.5萬元的“愛彼”牌、“江詩丹頓”牌手表各1塊。
證人崔某己(劉凱妻子)證言證實,2011年的一天,邢某某在大連請劉凱等人吃飯,席間邢某某送給劉凱兩塊手表的事實。
根據(jù)鑒定結論、價格評估結論書,證實邢某某送給劉凱的兩塊手表分別為瑞士原裝愛彼品牌手表、瑞士原裝江詩丹頓品牌手表;評估價格為人民幣35.5萬元,其中愛彼品牌手表價格為12.5萬元,江詩丹頓品牌手表價格為23萬元。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年底,劉凱利用其擔任撫順市新?lián)釁^(qū)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撫順某工程項目投資人劉某更的請托,在返還減免配套費、協(xié)調解決施工問題等事宜上提供幫助。2011年至2013年,劉凱先后多次在辦公室內等處收受劉某更給予的人民幣共計6萬元、價值人民幣4萬元的購物卡兩張、位于撫順市新?lián)釁^(qū)價值59萬余元的房產1套。
證人崔某某證言證實,2011年10月,劉凱說劉某更給其一套房子,把房子登記到崔某癸名下,崔某某遂安排崔某癸簽訂購房合同、安排崔某某辦理購房手續(xù),該房子發(fā)票價格59萬余元。
一次性受賄現(xiàn)金達63萬元
在幫助企業(yè)經(jīng)營、協(xié)調土地權屬等方面,被告人劉凱也是窮盡力量。
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底,劉凱利用其擔任撫順市新?lián)釁^(qū)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撫順市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的請托,在該公司開發(fā)某項目、擬開發(fā)撫順某校項目等事宜上提供幫助。2010年底,劉凱在撫順市順城區(qū)一咖啡廳內收受郝某某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2011年底,劉凱在辦公室內收受郝某某給予的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31.5045萬元。
劉凱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其幫助郝某某協(xié)調開發(fā)項目土地性質轉變事宜,郝某某給其30萬元表示感謝;郝某某為請其幫忙協(xié)調某校項目土地權屬,給其美元5萬元。
在幫助企業(yè)經(jīng)營受賄中,劉凱一次性收受現(xiàn)金最大額高達63萬余元。
2012年8月,劉凱利用其擔任撫順市新?lián)釁^(qū)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撫順市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的請托,為促成其與遼寧某超市有限公司合作提供幫助。2012年8月,劉凱在辦公室內收受楊某某給予的10萬美元,折合人民幣63萬余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2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劉凱非法收受楊某某、郝某某、尹某某、籍某某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49萬余元。被告人劉凱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但鑒于本案全部犯罪事實均系被告人劉凱主動交待,且已退繳全部贓款贓物,故綜合全案情節(jié),決定對被告人劉凱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