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網絡安全法】之一
法制網特約評論員 王春暉
近日,《網絡安全法》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法律界定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范圍,對攻擊、破壞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境外組織和個人規(guī)定相應的懲治措施等。此外,針對當前通訊信息詐騙特別是新型網絡違法犯罪呈多發(fā)的態(tài)勢,《網絡安全法》規(guī)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fā)布與實施詐騙,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信息,并增加規(guī)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實施網絡強國戰(zhàn)略進行第三十六次集體學習時明確指出,要嚴密防范網絡犯罪特別是新型網絡犯罪,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我國網絡安全當前面臨日益嚴重的問題,特別是不法分子利用現代通訊通訊實施新型網絡犯罪呈高發(fā)態(tài)勢,犯罪涉案鏈條長,團伙組織嚴密,犯罪手法逐步升級更趨隱蔽,受害群體已覆蓋各行各業(yè)以及各個年齡階段,給人民群眾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已經成為侵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公害,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這類新型網絡違法犯罪的典型特征,就是不法分子利用通訊、互聯網等技術和工具,通過發(fā)送短信、撥打電話、植入木馬等手段,網絡誘騙(盜取)被害人資金匯(存)入其控制的銀行賬戶等行為。
為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公民個人信息被竊取、泄露和非法使用,《網絡安全法》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的基礎上用較大的篇幅專章(第四章網絡信息安全)規(guī)定了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四大亮點:一是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必須符合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二是規(guī)定網絡運營商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目的明確原則和知情同意原則;三是明確公民個人信息的刪除權和更正權制度,即個人發(fā)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fā)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四是規(guī)定了網絡安全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yè)秘密的保密制度等。
《網絡安全法》針對實踐中網絡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為應對網絡安全面臨的嚴峻形勢,保障公民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確立保障網絡安全基本制度,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以及促進網絡技術創(chuàng)新和信息化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基礎上,充分體現了保護各類網絡主體的合法權利的立法原則,特別是把保障公民網絡空間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作為網絡安全立法的基礎。該法在“網絡信息安全”一章新設定了兩項禁止性規(guī)定:一是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二是不得利用網絡發(fā)布與實施詐騙,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信息。
在互聯網大數據時代,侵犯個人信息和實施通訊信息網絡詐騙是兩大主要新型網絡違法犯罪類型,其中“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和“利用網絡發(fā)布與實施詐騙”是上述兩大犯罪的兩個“終端”!毒W絡安全法》有針對性地規(guī)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fā)布與實施詐騙,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信息。這兩項規(guī)定對于保護公民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維護網絡空間的安寧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充分體現了我國網絡安全立法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符合當前網絡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也為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制定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作者系南京郵電大學信息產業(yè)發(fā)展戰(zhàn)略研究院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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