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快遞。中新社記者 孫昊聲 攝
原標題:消法實施條例征民意 五大焦點問題事關你利益
國家工商總局5日公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拒不召回缺陷產品怎么辦?預付卡亂象咋遏制?快遞丟失咋 賠償?拆封商品能否無理由退貨?維權渠道怎么理順?……針對消費者反應強烈的諸多熱點問題,征求意見稿提出了一系列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事關你的切身利益,快來 看一看,提提建議吧。
缺陷產品應及時召回
——是否召回不能再“任性”
[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提出,生 產和進口商品、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是缺陷商品、服務的召回主體。發(fā)現商品、服務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對確認存在缺陷的商品、服務,應當立 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停止提供、消除危險等措施。
[解讀]前不久,宜家拒絕召回“奪命柜”引發(fā)爭議,不過以后“宜家們”可能不能再那么任性了。中新網(微信公眾號:cns2012)記者注意到,條例專門對缺陷進行了定義:“缺陷是指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還明確,拒不依法處理缺陷商品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多次參與過該條例討論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對中新網記 者表示,條例的這些內容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召回規(guī)定的重申和強調。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可以根據情節(jié)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 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發(fā)行多用途預付卡要有許可
——遏制無良商家“關門跑路”
[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明確,經營者發(fā)行多用途商業(yè)預付卡的,應當取得人民銀行的支付業(yè)務許可,并依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發(fā)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贖回等 業(yè)務,設立預付資金專用賬戶,遵守客戶備付金存管規(guī)定。經營者發(fā)行單用途商業(yè)預付卡的,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兌付風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采用保險等方式保障 預收資金安全的,應告知消費者相應權益。
[解讀]當前,預付卡消費領域問題比較突出,商家“關門跑路”的現象時有發(fā)生。2015年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zhí)法檢查組關于檢 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透露,2014年國內多用途和單用途預付卡銷售規(guī)模為9068.8億元,有關部門估算,一半以上的 份額已經人民銀行批準或商務部備案,但仍有大量發(fā)卡行為未納入監(jiān)管。
在劉俊海看來,征求意見稿的上述規(guī)定對于遏制預付卡消費亂象能起到一定作用。同時,他還建議,在明確責任、提示風險的同時,還應明確預付卡的余 額財產所有權屬于消費者,應由第三方金融機構獨立存管,經過消費者簽字確認才能劃走,通過這種“站崗”和“把關”,確保消費者資金的安全。
快遞丟失明確三類賠償責任
——專家:未保價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提出,在快遞服務過程中,發(fā)生快件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快遞服務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賠償。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無約定且未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賠償。
[解讀]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快遞丟失等情況的三類賠償責任。中新網記者注意到,現實中,最引發(fā)爭議的是無約定且未保價快件的賠償問題,快遞公司往往只按快遞費的3倍賠償,容易引發(fā)消費者不滿。
但對于這一問題,條例提出“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賠償”,在外界看來,這一規(guī)定依然比較模糊。劉俊海認為,郵政法中規(guī)定未保價郵件最高賠償三倍郵資,但這恐怕不適用于快遞業(yè)務。建議條例明確快遞公司不能設定格式條款。只要消費者能夠證明交付的是“黃金”而不是“石頭”,能舉證證明實際損失是多少,快遞公司原則上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拆封、調試不影響商品完好
——無理由退貨將更有底氣
[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提出,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使用說明書等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解讀]無理由退貨產生的爭議焦點之一就是消費者和商家對商品完好的理解不一致。有的商家不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裝必須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試用。
根據征求意見稿,拆封、調試均不影響商品的完好,可以預見,以后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時將更有底氣。
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維權平臺
——杜絕投訴被“踢皮球”
[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提出,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設全國統(tǒng)一的消費者維權網絡信息平臺,為消費者提供投訴、舉報等在線維權渠道,支持消費爭議的遠程解決,對經營者處理消費者投訴情況予以公示。
[解讀]當前,消費者維權渠道需要進一步理順。有關部門和各地重視投訴平臺建設,都建立了以熱線電話為主的投訴平臺。但是,由于熱線電話號碼眾 多,各個平臺之間又缺乏互聯互通,反而讓群眾投訴不知所措,加上平臺接線人員政策法律和專業(yè)水平不夠,無法準確答復跨部門的問題,導致許多消費投訴被“踢 皮球”。
劉俊海認為,建設全國統(tǒng)一的消費者維權網絡信息平臺,這是條例提出的創(chuàng)新舉措之一。隨著旅游業(yè)和電子商務的快速發(fā)展,異地消費情況增多,有必要 建設全國統(tǒng)一的維權平臺,這意味著消費者投訴信息的透明化,投訴進展和結果的公開化,將倒逼相關部門提高消費維權效率,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合法權益,同時 也有助于扭轉“劣幣驅逐良幣”和“好人受氣、壞人神氣”的現象。(完)
[責任編輯:尹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