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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就慈善組織認定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2016年07月15日 15:37:34  來源:人民網(wǎng) 原創(chuàng)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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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wǎng)北京7月15日電 據(jù)民政部網(wǎng)站消息,為了規(guī)范慈善組織認定工作,確!吨腥A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順利實施,民政部在總結實踐經(jīng)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慈善組織認定辦法(征求意見稿)》。為了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xiàn)將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反饋意見: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ǎng)(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tǒng)》,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fā)送至:zcfgs@mca.gov.cn;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qū)北河沿大街147號民政部政策法規(guī)司(郵政編碼:10072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慈善組織認定辦法規(guī)章征求意見”字樣。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8月14日。

  慈善組織認定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慈善組織認定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慈善法》公布前已經(jīng)登記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可以在《慈善法》實施之后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

  基金會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到原登記的民政部門換發(fā)標明慈善組織屬性的登記證書。

  第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對其登記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進行慈善組織認定。

  第四條 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業(yè)務范圍符合《慈善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

  (二)有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組織章程;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四)有必要的財產(chǎn);

  (五)申請時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關于慈善組織的規(guī)定;

  (六)不以營利為目的,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章程規(guī)定的慈善目的;財產(chǎn)及其孳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發(fā)起人、捐贈人或者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章程中有關于剩余財產(chǎn)轉給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組織的規(guī)定;

  (七)內部治理結構健全,有明確的決策、執(zhí)行和監(jiān)督機制,有健全的財務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不予認定為慈善組織:

  (一)申請時不再具備相應的社會組織法人登記條件的;

  (二)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慈善組織負責人的情形的;

  (三)申請時被列入異常名錄的;

  (四)申請前兩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的。

  第六條 申請認定慈善組織,社會團體應當經(jīng)會員(代表)大會,社會服務機構應當經(jīng)理事會表決通過;有業(yè)務主管單位的,還應當經(jīng)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七條 申請認定慈善組織,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理由,宗旨、業(yè)務范圍、開展慈善活動的情況等內容);

  (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含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專項審計;

  (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條件以及不具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情形的有關書面承諾。

  有業(yè)務主管單位的,還應當提交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

  第八條 民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應當依法進行審核。

  認定情況復雜的,民政部門可以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或者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也可以根據(jù)需要對該組織進行實地考察。

  第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予以認定并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認定期限的,報經(jīng)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十條 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換發(fā)登記證書,標明慈善組織屬性。

  第十一條 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在申請時弄虛作假的,由民政部門對該組織及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對于違背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準則,為社會組織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責任人,由民政部門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慈善法》實施后,未作為慈善組織登記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不得再申請慈善組織的認定。

  第十三條 慈善法公布之前設立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提出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申請。

  第十四條 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慈善法》的規(guī)定開展活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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