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當監(jiān)管制度更嚴厲嚴密,當司法懲處跟進到位,做到不能腐敗、不敢腐敗,諸如工程建設領域中的“前腐后繼”,才可能大大減少
最高檢、監(jiān)察部日前公布了工程建設領域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辦情況,腐敗現(xiàn)象令人吃驚。
這并不是反腐機構第一次公布工程腐敗的查處情況。在一些地方,“工程上馬、官員落馬”的案例在不斷重復,“大樓建起來,干部倒下去”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
這幾年,反腐利劍一再刺出,對腐敗高發(fā)領域、行業(yè)也加強重點監(jiān)控,為何還是沒能遏制“前腐后繼”的腳步?想來,這些人們也并不是天性喜歡以身試法的,他們的貪腐,更多是在權衡收益與風險之后所作出的選擇。
反腐機構公布上述典型案件,既讓人們看到了中央懲治腐敗的決心,也讓人們進一步感受到不斷完善工程建設領域的基礎性法規(guī)制度的必要性。如何做到“不敢貪”、“不能貪”,需要進一步思考。我們一再強調,要以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實際成效取信于民;現(xiàn)在看來,建設和斗爭,兩手還得更硬。
當前,從“建設”的角度來說,著力點仍應放在制度預防上,而且應是“有效”的制度預防。“有效”,不是指成立了多少個預防部門,組織了多少次預防展覽,提出了多少句預防口號;“有效”的衡量標準,是讓權力受到強有力制約,讓權力的運行袒露在陽光之下。
從“斗爭”的角度來說,著力點應放在杜絕選擇性執(zhí)法和選擇性司法上!俺尚А奔纫w現(xiàn)在“查處”,更要體現(xiàn)在“懲處”。一方面,應依靠民眾多管齊下揪出那些依然“潛伏”的腐敗分子,另一方面,應嚴格依法懲處腐敗分子。
其實,腐敗并不僅僅在工程領域高發(fā),在司法領域同樣高發(fā)。近年來,一些腐敗分子雖被查處,但“重罪輕判”;一些被重判的腐敗分子,也常借助“保外就醫(yī)”等程序“提錢出獄”。懲處不嚴,執(zhí)法不一,讓有些人心存“虧了我一個,幸福全家人”的僥幸。所以,工程腐敗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只有嚴懲腐敗,才能確保刑法的威懾、預防和指引功能的最終實現(xiàn)。
著名法學家貝卡利亞說過,刑法的本質不在于刑罰的嚴厲,而在于刑罰的不可避免。只有當監(jiān)管制度更嚴厲嚴密,當司法懲處跟進到位,做到不能腐敗、不敢腐敗,諸如工程建設領域中的“前腐后繼”,才可能大大減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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