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經(jīng)表決,通過了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批準了這一條約。
中印尼兩國自1990年8月復交以來,雙邊關系得到全面恢復和發(fā)展。兩國政治互信進一步加深,高層互訪、接觸頻繁,各種對話和合作機制日益完善,經(jīng)貿(mào)關系不斷發(fā)展。
經(jīng)國務院批準,2007年6月和8月,由外交部、高法院、高檢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組成的中方代表團與印尼方代表團分別在北京和雅加達就締結引渡條約舉行了談判,就全部條款達成一致。2009年7月,外交部部長楊潔篪和印尼外交部部長哈!ぞS拉尤達分別代表本國在北京簽署了中印尼引渡條約。
中印尼引渡條約共22條,主要內(nèi)容包括:引渡義務;可引渡的犯罪;應當拒絕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絕引渡的理由;引渡的程序和費用;特定規(guī)則;爭議的解決;條約生效、修正和終止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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