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刷臉”背上萬元貸款 法院:不用擔責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劉夢薇)王女士的身份證丟失后,被人冒用還“被刷臉”開了張銀行卡,該銀行卡因為拖欠萬元貸款,銀行將王女士告上法院要求歸還欠款及利息。近日,本案經廣州互聯(lián)網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銀行訴求,王女士無需擔責。
被告:身份證遺失后被人冒用“刷臉”開卡貸款
“王女士”通過“刷臉”核驗身份,在某銀行STM自助柜員機自助申辦了借記卡賬戶,并向該銀行申請貸款一萬余元。不料,在銀行發(fā)放貸款后,“王女士”在首期還款日即出現(xiàn)逾期。
銀行遂將王女士起訴至法院,對此,王女士深感莫名其妙,她辯稱自己的身份證曾丟失過,“刷臉”行為并非由她本人完成。
據銀行起訴稱,2019年11月25日,王女士在銀行線下營業(yè)網點申請設立借記卡賬戶。按照該銀行要求,王女士現(xiàn)場填寫了開戶簽約申請表,隨后在該銀行營業(yè)廳的STM自助柜員機,經人臉識別核驗身份后,自助辦理了借記卡賬戶業(yè)務,并開通了手機銀行功能。
同年12月18日,王女士又通過手機銀行APP在線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申請借款11300元。銀行依約向王女士發(fā)放了貸款,但王女士一直未能依約還款。多次催促未果,為此銀行將王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女士一次性清償尚欠的貸款本息。
王女士辯稱,自己的身份證在2019年10月18日,也就是開卡和借款之前就已經被盜遺失,當時已向公安機關報警并辦理了掛失手續(xù)。她自己沒有去銀行申辦案涉借記卡,亦未曾與該銀行簽訂過任何的借款合同,而且在借款合同上預留的手機號碼也不是她使用的號碼。
王女士向法院主張,上述借款是在她的人臉信息以及身份信息均被冒用的情況下產生的,不應該由她來承擔還款責任。
訴訟過程中,王女士向法院申請對銀行提交的開戶簽約申請表原件的客戶簽名進行筆跡鑒定,同時申請法院向通訊公司調查案涉借記卡開卡、借款合同簽訂預留的手機號碼的用戶信息。
經筆跡鑒定,司法鑒定意見認為案涉客戶簽名并非王女士本人簽署。經向通訊公司調查,手機號碼亦未曾登記在王女士名下。
究竟借記卡開卡人是否為王女士本人?廣州互聯(lián)網法院認定銀行未能舉證證明系王女士本人“刷臉”申辦借記卡,并申請貸款,為此判決駁回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院:銀行自行承擔放貸審核不嚴造成的法律后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從形式上看,在貸款流程的不同階段,銀行已分別采用人臉識別、手機驗證碼等不同方式對客戶身份進行核驗,符合本人原則的要求。但是,由于王女士的身份證在貸款發(fā)生的兩個月前發(fā)生遺失,而案涉借記卡開卡及借款合同簽訂預留的手機號碼也不是王女士的手機號碼。因此,案涉借款使用的身份證、手機號碼未實際由王女士掌控,存在個人信息數據被他人冒用的可能。
此外,銀行也未能向法院提供王女士首次在該銀行辦理業(yè)務時,進行人臉識別比對的完整影像源。
相反,按照貸款規(guī)定,開卡人必須現(xiàn)場填寫銀行卡開戶申請表,現(xiàn)司法鑒定意見證明不是王女士填寫申請表,進一步證明不是王女士申辦銀行卡,而是他人冒用其個人信息所為。由于線下申辦銀行借記卡賬戶是完成線上貸款申請的前置條件,所以也不能認定是王女士在線申請借款、簽訂借款合同。
綜上,在王女士的身份證被盜遺失的合理期間內,案涉銀行借記卡的開卡以及借款流程均不是由王女士本人完成的,銀行要求其還款沒有依據,應該由銀行承擔放貸審核不嚴造成的法律后果。廣州互聯(lián)網法院遂判決駁回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交叉核驗,避免過度依賴人臉識別
主審法官甘尚釗指出,本案“被刷臉”背后反映的是傳統(tǒng)借貸機構放款時“形式審查”的弊病,以“身份證照片和本人看起來差不多”便審核通過。
不過,本案判決駁回某銀行的訴訟請求,并非否定人臉識別技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隨著科技發(fā)展,以銀行為代表的廣大金融機構在各核心業(yè)務環(huán)節(jié)應綜合運用人臉識別技術、手機驗證碼、指紋等信息的身份識別系統(tǒng),對交易方的真實身份進行交叉核驗,通過人證比對,防止個人信息數據被他人冒用,以有效保障互聯(lián)網金融交易安全,給金融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可信賴的交易環(huán)境。
此外,人臉識別信息屬于高度敏感的個人生物識別信息,金融機構通過人臉識別技術核驗客戶身份過程中所收集、存儲的客戶影像,應遵守國家關于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規(guī)定,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目的和發(fā)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