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兩年余,檢審在制作起訴書、判決書方面嚴格執(zhí)行,甚至連提到寵物狗的名字,起訴書也以圈圈代替。臺灣法界認為個資法是用于保護人,而非保護動物,連狗的名字也打圈圈,未免保護太過頭了。
臺中檢方的一份起訴書上寫著,臺中市民陳姓婦人未管束、防止所飼養(yǎng)的愛犬在馬路上奔跑造成用路人危險。有趣的是,這份起訴書上,將狗的名字打了圈圈。臺灣法界認為,檢方對于個資保護太過頭了,個資是用于保護人,而非動物,何況此案與公共利益無關,有那么必要保護嗎?后經媒體詢問檢察官后,才知肇事狗名叫“胖大”。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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