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平方米的面積大約只有一塊地板瓷磚大小。圖:臺灣《聯合報》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邱姓婦人因0.1平方米的土地被占,告屋主竊占罪敗訴,她改打民事要求拆屋還地,或由屋主以60萬元(新臺幣,下同)買下,結果法官判她敗訴,屋主只需月付10元租金即可,5000元裁判費邱婦依比例要負擔4000元。
0.1m的土地約一塊瓷磚大小,約33厘米長寬的面積,坐落臺南市永康區(qū)的郊區(qū),依當地土地公告現值約值2300元,邱婦喊價60萬是公告現值300多倍;屋主原有意以1萬元買下,但多次協調不成。
邱婦要求拆屋還地未果,只能每月收取10元的土地租金,單是付出的4000元訴訟費,就要收租33年4個月才能回本。她表示,不服一審判決會上訴。王姓屋主低調回應,都是鄰居希望以和為貴。
據了解,王姓屋主3年前建屋捆綁一樓鋼筋時,垂直線出現誤差,以致灌漿后有根柱子占用到邱婦土地0.1平方米。兩年前邱婦欲出售土地申請鑒界,發(fā)現土地被占用,控告對方竊占并訴請拆屋還地。
竊占部分,檢察官調查后認為,任何儀器都會有誤差,0.1m是鑒界丈量中合理的誤差值,認定王姓屋主沒有竊占意圖,處分不起訴。
邱婦改要求拆屋還地或是給付土地租金,調解會數度調解不成。邱婦提起訴訟,法官開庭也勸和,希望以買賣方式和平收場,但邱婦要求60萬元,王認為以公告現值計算僅2300元,愿以1萬元購買。
邱婦在庭上強調,并非為了錢,而是為了討公道才打官司。法官因為0.1平方米的面積實在很小,除親自到場勘查,并為了確定是否竊占,再次鑒界。
鑒界結果確實占用邱婦土地,但法官認為,就公共利益、屋主受到的損害,以及邱婦取回土地后的預期利益來看,屋主受到的損害顯然大于邱獲得的利益,駁回拆屋還地請求。至于邱婦要求給付租金部分,法官依照公告現值、年息5%計算租金,判決每月租金10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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