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灣高雄市撞球館林姓店長,遭店內(nèi)女工讀生指控,店長利用下班約吃宵夜,把自己灌醉帶回家性侵。林男否認性侵,稱是女工讀生主動要跟他回家,還在他脖子上“種草莓”,強調(diào)自己清白,法官傳訊店內(nèi)相關(guān)員工調(diào)查后,證實林某說法,判林某無罪。
判決書指出,少女指控,今年5月下旬凌晨1點多,林姓店長約夜班員工下班吃宵夜,店長將她灌醉,她原想搭出租車回家,但卻被店長帶回家休息后遭其性侵。
林姓店長向法官說,當天吃完宵夜已經(jīng)很晚,他叫出租車載少女回家,少女不要,又幫忙安排到附近的飯店休息,少女回說,不要浪費錢,去他的住處休息就好。
他將少女帶回家后,把床讓給她睡,他自己睡沙發(fā),他拿干凈的枕頭棉被給她時,少女拉著林男接吻,林男說,雙方只有接吻沒有發(fā)生性關(guān)系。
到了隔天中午,少女叫醒林男,林男刷牙時,才發(fā)現(xiàn)少女在他脖子上“種草莓”,當下他覺得很難看,后來兩人還一起回撞球館,少女騎車回家。
隔沒幾天少女情緒暴躁,還抱怨公司工時,不久就離職,接著他半夜接到陌生男子電話,問他如何處理她的事,少女也打來問“要如何處理?”隔沒幾天他就被警察叫去做筆錄。
高雄地方法院傳喚球館員工和少女一起去打工的同班同學(xué),證實林男的說法。合議庭認定少女行為反應(yīng)與遭性侵情況不符,判店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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