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葉冠亨酒駕撞死人案,高雄高分院今天(19日)宣判,以公共危險罪判處葉冠亨6年徒刑,同案被告王嘉祥依業(yè)務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
“葉少爺”葉冠亨于去年4月25日,酒后駕車載友人在高雄市中華路超速撞到垃圾車,再撞擊晨起運動的李姓婦人,造成李婦當場死亡,同車陳姓友人也傷重不治,李婦丈夫也疑因傷心猝死,留下8歲孤女。
全案由高雄市警方移送高雄檢方偵辦,檢方于去年5月偵結(jié),葉冠亨和垃圾車司機王嘉祥分別被依酒駕肇事致人于死公共危險罪、業(yè)務過失致死罪等起訴。
高雄地方法院去年11月宣判,以公共危險罪判處葉冠亨有期徒刑6年,同案被告王嘉祥依業(yè)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徒刑2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年7月5日辯論終結(jié),今天上午10時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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